关于公开征求《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 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6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872188。
二、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月河北街洋张大楼路桥生态环境分局,信函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优化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时效,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次“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范围为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共23.04平方公里,包括西部区块、螺洋区块、中部区块、东部区块A、东部区块B、东部区块C、东部区块D、东部区块E和同头咀区块九个区块。
三、实施主要内容
(一)免于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于应当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
(二)集成建设项目环评。实施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陆域环评、海洋环评、辐射环评、入海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可以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探索同类建设项目模块化环评,提升项目环评编制效率。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附件1)外且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项目,原应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应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精简环评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以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五)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对降级为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报告表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作出书面承诺书后,将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表和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其他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流程,鼓励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同一类建设项目开展“打捆”环评审批。
(六)实施“两证”接续办理。对于按规定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接续办理,后续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依据相关要求进行一次性变更;对于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的项目,可在环评批复阶段直接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建立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企业承诺,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深化“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准入把关。生态环境部门是实施改革的牵头单位,要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健全机制,注重实效。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服务,注重宣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加强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整治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宣传,提升企业和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优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全流程服务,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后正式施行。
附件: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
附件
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项目。
2.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有化学反应及提炼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造纸、金属冶炼、合金制造、印染、制革、建材以及生物质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含研发基地)。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综合利用、火力发电(燃气除外),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利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废物及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产品加工、屠宰,水泥制造和粉磨站,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和沥青搅拌站,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5.含发泡、人造革、发酵、熔铸(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酸洗、磷化、发黑、炼胶或再生胶、再生塑料生产工序的项目。
6.核与辐射项目。
7.列入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限制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