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
本次《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同时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系列部署要求。根据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天气时段,可依法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发布禁火通告、严控野外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二、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区已进入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基础防线较为薄弱。同时,随着农事生产、林区作业、户外踏青、祭祀扫墓等活动增多,野外人为火源点多面广、管控难度陡增,历年森林火情火灾多由野外违规用火引发,全区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复杂、风险压力突出。
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不发生人员伤亡”底线,全面压实各级森林防火责任,从严从细管控林区野外火源,有效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切实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结合辖区林区分布、火险规律、防控实际,特起草本森林禁火令,通过划定禁火区域、明确禁火时段、严控违规用火、强化惩戒问责,全面织密筑牢森林防火安全屏障。
三、禁火令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全域禁火范围。划定全区所有林地、林区及林地边缘规定范围内区域为禁火管控区域,实现重点林区、山体林地、林缘周边区域全覆盖、无死角管控。
二是明确全面禁止行为。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重点禁止林区焚烧秸秆、烧荒积肥、祭祀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烧烤、吸烟用火、违规炼山等各类野外用火活动,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是明确管控责任与惩戒措施。压实镇(街道)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村组网格责任,落实常态化巡查管控、宣传劝导、隐患排查机制。明确对违反禁火令、违规野外用火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形成从严管控、刚性约束的强大震慑。
关于征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26年春季我区降雨将持续偏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春节、清明期间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森防指办公室起草了《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26年2月6日前反馈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丁力宏,电话:0576-89228969。
附件: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路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附件
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2026年2月10日至4月15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区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森林防灭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