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06-1086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06-04-15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06〕51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离退休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15 11:20 访问次数:

 

 

路政办发〔200651

 

关于印发路桥区离退休人员住房

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离退休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年四月十五日

 

 

路桥区离退休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台州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房改区域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报、审批、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凡在本区房改区域范围内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享受住房补贴。

无房是指职工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各种住房优惠待遇是指:

(一)购买公房,即按房改成本价、综合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参加集资建房、购建房的;

(三)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或安居房的;

(四)公房拆迁时已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货币安置政策的;

(五)房改区域内已批地建房的(房改区域界定以本文发文时为准);

(六)个人购、建房,单位以货币等形式补助的;

(七)已按政策规定享受过住房补贴的。

夫妻双方已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离婚后无房的一方不得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各自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给予住房补贴;再婚的,另一方没有享受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可按无房户有关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租住规定不可出售公房的职工,退出其租住的公房后,可享受无房户住房补贴。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围按《关于印发台州市房改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台政发〔199546号)规定执行。

租住规定可出售公房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补贴,但如所租的公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可按面积差额享受住房补贴。

第四条  住房补贴分为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种。

(一)对1994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各自规定标准上限计算差额面积,并对差额面积部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差额面积等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职工家庭已享受住房面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上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系数46×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差额面积);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单位面积成本价×0.6×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差额面积)×94年底前工龄。

第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为75平方米(包括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县处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为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人员为110平方米。离休干部、教师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增加10平方米。

第六条  原已领取住房困难补助费的职工,也可按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但必须将原已领取的住房困难补助费按照历年的物价指数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扣除。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在20041231日前已故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规定分别计提和发放。

第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在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住房补贴的人数,编制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预算,经主管部门、房委办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区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与房委办统一结算;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财力,确定住房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与房委办结算。

第十一条  当单位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按离休的、无房的、面积未达标的顺序,列出补贴计划,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分批解决。离休干部和有特殊贡献人员优先。

第十二条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实施。尚未改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留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资金;已改制的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资金在企业收益中列支;破产企业或亏损的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无法落实的,由主管部门向房委办提出申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的申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住房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应填写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二)单位进行审查。单位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初步核定住房补贴额,并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情况编制职工住房补贴汇总申请表和分类明细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报送区房委办审核。

(三)区房委办审批。依照本细则规定,区房委办对补贴对象的享受资格与补贴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转送区财政局审批,由区财政局核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补贴资金划转。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区财政局将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统一划转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专户,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应按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和列支渠道,将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全额缴存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提取应按以下规定方式进行:

(一)已列入住房补贴名单,并其住房补贴资金已缴存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凭身份证和离退休证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领取个人住房补贴。

(二)职工亡故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相关证明申领。

第十五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在不超出本细则规定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区房委办审批后,可对本企业的退休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在职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房委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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