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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金清镇 公开日期: 2008-11-20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关于开展春苗行动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20 11:18 访问次数:
 

金政发〔2004〕29 号


关于开展春苗行动坚决打击
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区、镇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坚决杜绝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保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路人劳社(2004)58号文件精神,决定于六、七月份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以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为内容的“春苗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行动的范围为全镇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对象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和专业市场附近的个体经济组织、家庭小作坊。检查的内容是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
二、行动的方式
(一)自查。各村(居)要根据通知要求,立即行动起来,组织所辖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查的范围要力争达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家庭小作坊、个体工商户。尽量不留死角,不留盲点。
(二)抽查。在各村(居)自查基础上,镇政府积极组织人员开展抽查,抽查的覆盖面不少于自查单位的20%。这次抽查活动由劳动保障所牵头,组织派出所、工商所、经济发展办、工会、妇联等部门人员参加,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三)互查与暗访。镇劳动监察中队要加强对村(居)开展“春苗行动”的指导,并开展督查。要组织各村(居)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互查;期间镇将组织人员对部分村(居)进行的进行暗访,坚决杜绝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三、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这次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是我镇今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净化劳动力市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招用职工,保证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努力打造“6+1路桥”具有重要意义。各村(居)及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这次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检查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村(居)要认真组织开展此次检查活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要担任组长。要加强组织协调,抽调人员,并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三)严肃处理。对于不认真自查,或在自查中发现非法使用童工,仍拒不清退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由其承担所需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虐待、拐骗童工行为的,要依法通过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对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导致童工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使用童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决不手软。同时要引导用人单位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帮助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四)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宣传,积极争取新闻舆论的支持,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氛围。要加强正面宣传,树立一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典型单位,坚决禁止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纠正错误的“扶贫”、“慈善”观念,树立依法用工意识。要加强对童工的父母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常抓不懈,树立专项行动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观念
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村(居)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常抓不懈,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时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维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要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氛围。
检查活动结束后,各村(居)要对检查情况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镇劳动监察中队,举报电话:2881226、2885089。

附件:1、“春苗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春苗行动”情况统计表
     3、“春苗行动”童工检查登记表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春苗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俊华
成 员:梁香聪 张玉彬 蒋海燕 池云英 应文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劳动监察中队,梁香聪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春苗行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件、万元
 各栏关系:1=3+4=5+6+7+8+9=10+11+12
 
 
 
 
 
 
 
 
 
 
 
 
 
 
 
 
 
 
 
 
 
 
 
 
 
 
 
 
 
 
 
 
 
 
 
 
 
 
 
 
 
 
 
 
 
 
 
 
 
 
 
 
 
 
 主题词:劳动用工 春苗行动 通知
 抄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清镇党政办公室              2004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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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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