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发〔2008〕34号
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船舶制造项目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船舶制造等临港型产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及路桥区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现就推进我区船舶制造项目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实施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路桥区船舶工业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承诺在路桥注册独立法人,并符合路桥区船舶生产企业准入条件(附件一)。
(四)申报项目的投资强度要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修订)》的要求,非生产性用房比例、建筑密度适当放宽。
二、项目招商选资程序
(一)成立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
成立路桥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协调处理全区船舶制造项目建设。
(二)编制供应计划
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经济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管理处、区水利与海洋渔业局、区农林局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路桥区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等,编制土地、海域使用等供应计划。
(三)规划选址
根据供应计划,区规划管理处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经济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与海洋渔业局、区农林局落实具体出让区块选址,制作规划红线,拟订《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为路桥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
(四) 确定项目准入条件
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经济局根据台州市路桥区船舶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的准入条件、建设方案(附件二)。
(五)发布招商引资公告
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和金清镇共同发布招商引资公告。
(六)对报名企业考评确认
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经济局、区水利与海洋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金清镇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对报名企业进行考评。
考评一般应按照三个步骤进行:1、按照准入条件进行筛选;2、对投资者的实力、造船经历进行调查;3、考评部门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意见。
对考评入围的企业,可参加由金清镇与区船舶制造业基地建设指挥部组织的招、拍、挂,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确定项目单位后,该企业与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签订海域(滩涂)、土地租赁合同,并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出具有关承诺书。
(七)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等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以联审、便捷、简化的原则加快项目审批。
(八)政策处理及项目前期开发整理
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土地、林地、海涂等政策处理。
附件 1、台州市路桥区船舶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2、三山岛、中礁岛船舶制造项目建设方案
二○○八年七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台州市路桥区船舶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为切实做好船舶企业引进工作,遏制船舶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有效开发利用岸线资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集约用地、调整结构、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对船舶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新建船舶企业要求达到原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二、投资者要具有较强的投资实力。必须达到船舶企业的投资密度标准即135万元/亩。500米岸线以上的造船企业,应按照国家钢质一般船舶一级Ⅰ类船舶企业标准建设,公司开办注册资金每100米岸线不少于1000万元,建成验收时应增资到2亿元,建成后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万吨以上;450-500米岸线以上的造船企业,应按照国家钢质一般船舶一级Ⅱ类船舶企业标准建设,公司开办注册资金每100米岸线不少于1000万元,建成验收时应增资到1亿元,建成后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5万吨以上。
三、为了集约开发利用岸线资源,新办船舶企业对海岸线的需求要与实际投资相结合,企业岸线使用标准一般控制在1000米以下;
四、新建船舶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新建船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好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股东要有船舶修造经历;
六、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并接受路桥区对船舶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企业投资后,投资者应按规定正确、及时、完整地向有关部门上报各类统计和财务报表;
七、所有引进企业必须根据本准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出具承诺书,承诺建设标准、年产出和税收等内容。
附件2:
三山岛、中礁岛船舶制造项目建设方案
三山岛、中礁岛船舶制造基地为我区船舶制造首期起动地块,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精神,特明确以下建设方案:
1、该项目安排方案见附图,项目总面积约1238.46亩,其中岛上面积约510.04亩,海域面积约728.42亩,海岸线长1650米,产品定位为3-10万载重吨船舶。
实际用地、用海面积按规划选址意见书,由海洋、国土资源、规划和金清镇等部门核定。
2、该项目必须按国家钢质一般船舶一级Ⅰ类标准建设,建造有5万吨级(或以上)船坞及造船配套设施,建成后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载重吨。
3、区水利与海洋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局、三山涂围垦工程指挥部等部门要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使用林地、海域使用等各项行政许可手续,相关税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4、三山岛石料限用于三山岛、中礁岛造船项目及配套道路建设(三山涂围垦项目及区政府同意使用的除外),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三山涂围垦工程指挥部等部门以便捷、简化的原则加快审批。
5、项目所在区块海域(滩涂)、陆地暂以租赁形式租给项目单位,由金清镇与项目单位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以招、拍、挂形式确定,租金底价为1.02亿元(含土地、海域相关补偿费,矿石有偿使用费及政策处理费用)。租金允许分三次支付,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付30%定金,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付20%,余款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付清。土地、海域使用证等手续由项目单位负责办理。
6、要求企业承诺外贸船舶出口退税地方政府负担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并支付海岸线资源费每米3万元,分三次支付,在项目开工后第三年开始支付,第一年支付8000元/米,第二年支付10000元/米,第三年支付12000元/米。该三次付款由金清镇收取后交区财政,项目单位可以当年度缴纳给税务部门的税金(不含建筑行业税收)冲减海岸线资源费。
7、项目单位逾期支付任何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1‰加付滞纳金。
8、水、电、道路问题。区政府负责建设九塘至十塘公路,使东方大道与三山海塘相连。同时负责做好至三山岛、中礁岛的供水、供电,区供水、电力部门尽早将三山岛、中礁岛供电、供水纳入规划并及时启动。另外,由于三山北堤(长1052米)为海堤,不能作为通行道路,要求项目单位在三山北堤内塘脚外另建临时道路至三山岛,该道路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费用按项目面积分摊,道路所占滩涂(海域)不征收相关费用,将来政府需征用该道路时,交通问题另行协商解决,企业出资的道路建设费用政府不予补偿。
9、允许项目单位在三山岛与中礁岛东南面建设防浪墙。
10、舾装码头建在东廊岛,为三山岛、中礁岛、海滨村等船舶制造基地共用,按照项目先实施先建设、后实施补费用的原则实行,具体费用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牵头与各业主共同确定。规划海岸线800米,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滩涂)和采矿等手续和费用参照造船基地标准执行,不再支付海岸线资源费。
11、租赁期满后,项目单位可与区政府、金清镇协商续租事宜,如不续租,项目单位可拆迁地面建筑物及设施,对于不能拆迁的资产,政府不予补偿。如果项目单位在租赁期结束前办理了土地使用、房产等相关手续,则按照土地出让等合同及有关政策执行。
12、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政府可以提前收回海域(滩涂)、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项目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