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发〔2009〕47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小车”管理的通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电瓶三轮车、摩托车、黄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简称“四小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无号牌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瓶三轮车、摩托车以及无号牌的黄包车、不合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禁驾驶电瓶三轮车、摩托车以及不合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货运经营。违者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禁非法从事电瓶三轮车、摩托车、黄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伪造、变造车辆牌证或者使用伪证、变造的车辆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牌证。违者由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阻碍执法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拒乘无号牌的电瓶三轮车、摩托车、黄包车以及不合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踊跃举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四小车”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