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发〔2010〕8号
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拆解业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固体废物拆解业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各类非法场外拆解场点,进一步规范拆解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固体废物拆解行为仅限于现有峰江金属再生基地、安溶拆解基地及经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拆解场点内进行。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非指定在路桥区域内拆解利用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运入我区,严禁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私自转卖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下档料、拆解垃圾、线路板等固体废物,违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至十万元的罚款。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非法从事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线路板等固体废物拆解的单位(个人)和拆解垃圾分捡单位(个人),一律停止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行为。原有固体废物及拆解垃圾限于2010年3月1日前自行清理处置完毕,并自觉拆除乱搭乱建的作业工棚。逾期继续非法从事固体废物(含各类危险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四、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拆解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及其他产生有毒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违者将依法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整治行动过程中妨碍公务执行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道)应积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拆解垃圾进行清运,并实施拆解场点清理修复。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576-82409481。
二○一○年二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