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0-137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0-02-03
有效性 废止 文件编号 路政发〔2010〕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拆解业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02-03 15:05 访问次数:

路政发〔20108

 

 

关于开展固体废物拆解业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固体废物拆解业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各类非法场外拆解场点,进一步规范拆解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固体废物拆解行为仅限于现有峰江金属再生基地安溶拆解基地及经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场内进行。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指定在路桥区域内拆解利用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运入我区,严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私自转卖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下档料、拆解垃圾、线路板等固体废物违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至十万元的罚款。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非法从事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线路板等固体废物拆解的单位(个人)和拆解垃圾分捡单位(个人),一律停止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行为。原有固体废物及拆解垃圾限于201031日前自行清理处置完毕,并自觉拆除乱搭建的作业工棚。逾期继续非法从事固体废物(含各类危险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四、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拆解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及其他产生有毒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违者将依法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整治行动过程中妨碍公务执行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道)应积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拆解垃圾进行清运,并实施拆解场点清理修复。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576-82409481。

 

 

 

○一○年二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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