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发〔2010〕39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路桥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选拔、聘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完善“区管、镇(街道)聘、村用”的管理机制,加强村级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工薪制”建设,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全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路区委发〔2008〕45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选拔、聘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全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竞聘上岗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选聘、日常管理、考核及相关业绩评定。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服从镇(街道)计生办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计划生育工作,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作风正派,模范地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会计算机操作,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4、一般是女性,个别村确无合适女性人选的,可以为男性;
5、新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有计划生育工作经历并会操作计算机,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45周岁;
6、在群众中有威信,有一定的宣传、服务、组织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7、大专以上学历或计生、医学专业技术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三章 竞聘上岗
第七条 区成立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组长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竞聘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全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竞聘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成立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竞聘工作。
第九条 村总人口2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计划生育服务员,总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要配备2名以上(含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
第十条 村按规定确定要选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人数,由镇(街道)统一发布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选聘方法、选聘时间和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选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村委员会为单位动员、组织符合竞聘条件的户籍在本村的人员统一报名。
户籍不在本村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医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自愿到该村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经镇(街道)和村委会研究同意,可参加该村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竞聘。
第十二条 镇(街道)对各村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各村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由区竞聘工作指导组统一组织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业务知识考试、面试和考察。
第十四条 镇(街道)根据报名对象的笔试、面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集体研究择优聘用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
第十六条 对新确定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在所属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镇(街道)应及时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任书。
第十八条 镇(街道)应当把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竞聘情况及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聘任期为3年。聘期届满,按选聘办法重新聘用。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最大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50周岁。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要熟悉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计划生育业务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也可直接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参与育龄群众宅基地划分、集体收益分红、社会保障、计生奖励扶助、计生特别扶助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方面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要掌握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做好一年两次的“三查”服务、再生育对象一年四次的孕情监测、本村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底子明。
第二十五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要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工作中做到“五及时、一经常”,即再生育对象计划生育手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各种台账记录、整理、上报及时,村级优惠政策奖惩兑现及时,为育龄妇女办理婚育相关证件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要及时告知、动员、组织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和待孕夫妇,参加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的培训和咨询指导,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预防出生缺陷,并按要求做好“两免”对象检查检测后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协助村两委做好本村党员、干部与“三查”服务遗留对象、外出育龄妇女、安排再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四个一对一联包”制度的建立以及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检查、督促计生协会小组长、会员履行好义务。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分配的任务,经常向上级计生部门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三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依法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被解聘时,应当向接任的村计生服务员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辞职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服务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村委会和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批准同意辞职的,服务员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
3、7天内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半个月内镇(街道)计生办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的初任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教育培训,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镇(街道)共同负责,采取集中培训、分片轮训、例会培训、查帮结对、外出学习及自学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坚持每月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学习、培训、交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分批次组织实施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教育培训1次以上。
第三十六条 对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计生政策法规、人口理论知识、宣传教育方法、避孕药具知识、人口统计台账、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知识、群众工作方法、基本工作制度、岗位职责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 对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教育培训,要保证“六有、一齐全”(有审批、有教案、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有成绩,培训材料齐全规范),并做好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自觉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工资报酬
第三十九条 工资报酬支付对象为在任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
第四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报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报酬两部分组成。
第四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年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包括绩效报酬1000元)。
第四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工资报酬由区财政、社会抚养费、镇(街道)村居两级分别按25%、25%、50%的标准给予保障。
第四十三条 镇(街道)要出台具体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底区里一次性支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基础工资。支付标准为:村总人口(以上一年度公安年报为准)在1000人以下(不包括1000人)和1000人以上的计划生育服务员分别按基础工资的1和1.2系数给予支付。绩效报酬根据其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村总人口在2000人以下而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的,区级只支付其中1名计划生育服务员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 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享受工资报酬的具体名单,建立辖区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个人档案,内容包括所在村、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并会同身份证复印件统一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
第四十七条 中途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有变动(包括辞退、离职或新聘用等)的,镇(街道)要及时将变动名单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对于辞退、离职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区里根据其当年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给予结算支付。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工作情况的检查,年终时根据每年《路桥区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绩对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进行综合考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评定、备案。
第五十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对各镇(街道)提供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样本点时发现1个村的考核结果与实际不符,即全镇(街道)各村计划生育服务员考核奖减半计发。
第五十一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镇(街道)可适时表彰。
第五十二条 实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工作实绩与绩效报酬、政治待遇、养老保障、聘用“四挂钩”。
1、与绩效报酬挂钩。
(1)每年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绩效报酬为1000元,根据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上下浮动。发放标准为:“优秀”等次的1200元/人,“良好”等次的1000元/人,“合格”等次的800元/人,“不合格”等次的绩效报酬不予发放。
(2)当年被列为计生工作整治村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绩效报酬不予发放。
2、与政治待遇挂钩。
(1)年度考核优秀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不因村级换届选举而调整。可优先推荐为综合先进个人,优先推荐为党员发展的培养对象或村两委的候选人,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考察。
(2)连续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员工作满15周年,且无出现计划生育方面原因引发的恶性案件,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现任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授予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3、与养老保障挂钩。
上一年度计划生育考核等次合格以上,且本村没有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区里为其办理1000元的养老保险。
4、与聘用挂钩。
(1)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符合续聘条件的,直接办理续聘手续。
(2)实行末位淘汰制,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结合平时检查情况,按照考核得分进行排名,在镇(街道)排名最末位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予以解聘。
第五十三条 落实计生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对有以下行为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予以解聘。
1、工作责任心不强,村级有行政侵权引发的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
2、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提供虚假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出现瞒报、漏报、错报、虚报等现象的;
4、计划生育台账管理混乱的;
5、连续两年未参加或完成教育培训的;
6、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或他人违法生育的;
7、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服务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