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1-141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1-09-05
有效性 废止 文件编号 路政发〔2011〕51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5 15:43 访问次数:

路政发〔201151

关于印发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

农村落户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年九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

农村落户补充意见

2005年9月起,我区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路政发〔2005〕47号)(下称办法)文件精神已分批次解决了大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的问题,但因各种原因致使仍有部分人员未办理。为切实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以下情况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一)在《办法》出台时符合规定条件而错过办理时间的;

(二)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当时户籍和档案未在路桥,现已在路桥的。

二、与迁回原籍农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非转农”迁入父(母)户中。

三、与现行户籍政策相违背的不予办理

四、具体办理工作仍按《办法》执行。

五、本补充意见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 

      农村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路政发〔200547

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已经第6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九月四日

台州市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负责实施,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区农业户口;

3、本人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父母还在原籍农村;

4、当地村(居)同意接收。

若配偶一方要求直接迁入另一方的,双方都要符合回原籍(或对方也是农村户口)农村条件和农村婚嫁户口迁移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路桥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2、毕业(肄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

3、落户原籍村民委员会意见;

4、区人劳部门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第五条 区人劳、教育等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查申请对象是否生活基础在原籍农村,签署接收意见,并与其签订迁入前相关利益协议书。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当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或配偶农村落户申请的受理,全面调查审核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后,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承担本村村民相应义务,但因入学户口迁出本村期间已失去的利益不再享受。

第十一条 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县、市)属集体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后应

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仍找不到工作,且符合第三条后三款条件的,可在毕业一年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农村落户。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和各派出所要加强户籍政策的宣传,在办理新录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出手续时,应告知相关户口自愿迁移政策,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的,应办理不需回迁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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