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办发〔2012〕15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路桥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要求,需要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水平,现结合路桥实际,对我区2013年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参保对象
路桥区户籍的农民和城镇居民,以整户为单位参保。对母亲已参加路桥区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复员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婚嫁迁入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凭有效证件中途参保。
二、筹资标准
2013年度路桥区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53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30元/人(含镇、街道10元/人),个人缴费200元/人。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1.各定点医疗机构中草药补偿40%。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补偿35%。路桥区中医院、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路桥区妇幼保健所门诊补偿20%。取消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路桥医院(以下简称路桥医院)、台州市博爱医院、台州章氏骨伤医院门诊定点刷卡。
2.路桥区中医院、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10元/人,按7元/人补偿;各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5元/人,按3.5元/人补偿。
(二)住院补偿
1.基金保障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区内住院定点医院起付线800元,区外市内定点医院起付线1000元,省级及省外定点医院(上海市限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起付线12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取消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
(1)路桥区中医院、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30天内按可报医疗费用80%补偿,31-60天按可报医疗费用60%补偿,60天以上按可报医疗费用40%补偿;
(2)路桥医院、台州市博爱医院、台州章氏骨伤医院住院30天内按可报医疗费用75%补偿,31-60天按可报医疗费用60%补偿,60天以上按可报医疗费用40%补偿;
(3)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天台)住院按可报医疗费用70%补偿;
(4)台州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按可报医疗费用50%补偿;
(5)台州市立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市内其它周边区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及省外定点医院(上海市限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按可报医疗费用40%补偿;
(6)路桥区户籍,长期在台州市外(国内)居住、经商、务工的参保人,在现所在地因病住院,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按可报医疗费用40%补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时,需附所在地证明(房产证、工商执照、暂住证等有效证件)。
3.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原有13种(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白血病化疗、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严重肝硬化并发腹水、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辅助治疗费用、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十岁以内患儿奶粉费用、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系统性红斑狼疮)基础上再增加帕金森氏综合症1种疾病,共计14种。
4.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原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个病种基础上,再增加12个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共计20个病种,按可报医疗费用70%补偿。
5.一次性生育补偿金: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产妇,按500元/人标准补偿。
6.最高支付限额:由95000元调整到108000元。
四、调整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路政办发〔2011〕128号文件至2012年12月31日废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