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6-1464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6-11-10
有效性 废止 文件编号 路政发〔2016〕44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路桥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0 15:30 访问次数:

JLQD00-2016-0016

  

路政发20164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路桥区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161110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规范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路桥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政府引导资金,由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为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性发展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下设区级科技项目研发资金、产学研协同创新资金、科技企业培育资金、科技金融引导资金、科技政策兑现资金等五个分项。

第五条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分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区政府分管科技副区长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提交区政府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审核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区科技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必要时与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项目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区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三)会同区科技部门协调处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第九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职责。

(四)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申报、受理、评审、公示、验收等方面的相关投诉。

(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也可以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进行核查。

(三)对各分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制定提出意见。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十一条  区级科技项目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有助于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农业现代化和社会民生事业发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科技项目,着重支持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培育重大目标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项目。其支持范围和标准为: 

(一)工业科技项目。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中试。一般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重点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包括种源农业、装备农业与设施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的项目,同时注重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一般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重点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医学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市运维、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及相关产业的科技进步。一般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重点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专利补助资金。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创造,每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1200元的补贴(含省市补助)。

(五)软科学研究经费。支持单位和个人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需求,聚焦路桥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科技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开展科学预测、评估和对策研究。对立足实践、面向决策的软科学研究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区级产学研协同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技研究与开发,积极引入高校、科研机构丰富的科技资源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其支持范围和标准为:

(一)用于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路桥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举办产学研对接活动。对上述机构单独或联合创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举办的产学研对接活动,按其与区政府或区科技局签订的协议予以支持。

(二)用于本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在路桥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开展的高新技术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一般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重点项目按不高于企业投入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用于本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在路桥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共建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型研发机构或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其支持额不超过企业投入额的2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支持企业申领创新券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载体购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检索查新等科技服务以及科技成果,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奖励类创新券发放额度依奖励政策确定,不占用补助类创新券申领额度。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在路桥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广泛合作。企业通过合作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被认定为路桥区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成功研发或引进我区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技术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给予项目研发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引荐人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培育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科技企业及研发机构认定等方面的奖补,推进科技产业加快发展。

(一)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扶持资金。鼓励支持创办、引进、派生、孵化的新企业在路桥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按照该项目仪器、设备直接投资额的5%—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资金。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人民币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于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三年内每成功孵化一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补助,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补助,每培育一家在新三板挂牌、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相关活动给予一定经费的支持。

(三)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资金。在路桥科创园设立种子资金,解决入园孵化企业创业起步阶段项目资金短缺问题,每家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从其入驻当年起三年内给予研发补助,年补助额度采用因数法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对其中高成长性在孵企业,三年后继续给予研发补助两年,年补助额度采用因数法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对孵化毕业并在路桥区内产业化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企业认定奖励资金。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浙江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培育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辅导补助。对经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优秀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给予1∶1配套补助。

(五)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人民币4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区级科技金融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路桥科技企业的融资环境,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配置,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

(一)科技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给予科技企业实际付息50%的贴息补助,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实际付息10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每户贴息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鼓励银行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给予开展科技贷款合作的银行年度实际新增科技贷款总额2%的风险补偿补助,年度新增科技贷款最高不超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核定的规模。

(二)科技担保、保险、融资租赁补助资金。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研发和生产设备,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另行制定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高新技术企业并购与发债补助资金。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控股其他企业等方式做大做强,对并购方企业并购重组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根据并购重组类型和交易额,给予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并购补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产品的,分三年期(含)以下和三年期以上两档,分别给予融资额1%和2%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风险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等子基金,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科技创业投资奖励资金。对成功引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满一年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按其引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本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提供融资服务满一年的孵化机构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满一年的投资方管理团队按其新增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六)科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科技企业,直接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路桥区域内的科技型上市企业,按募集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含)以下、5—10亿元、10(含)—15亿元、15(含)—20亿元和20亿元(含)以上五档,分别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路桥区内的科技企业,直接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5万元;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万元(本条各项奖励均含市级补助)。

第十五条  区级科技政策兑现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配套,落实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有关科技政策。

(一)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配套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二)区本级科技奖补政策兑现经费。用于兑现落实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外的区委区政府有关科技政策,奖补额度以相应的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三)对其它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项目予以相应的支持。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路桥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或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区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机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区科技部门直接负责。

(二)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没有接受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四)受补助项目应符合本区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

(五)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下列活动不适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出方式:

(一)无偿补助,即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包括在项目完成前根据资金计划事前补助和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成本费用给予事后补助两种形式。

(二)奖励,即项目承担者达到绩效目标,根据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的方式。

(三)投融资补助,即对企业为自有科技项目的借贷、发债、保险、融资担保、设备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通过委托借款、贴息、担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助。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资金下达流程

第十九条  区科技部门应在每年10月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按照当年科技政策要求编制支出计划及其编制说明,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报区政府审定,并于收到区政府批准意见后向区科技部门下达。

第二十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各分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进行项目管理,根据经批准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受理,会同区财政部门立项。

对于无偿补助类项目,项目立项应按照区科技部门发布指南、项目单位自愿申报、区科技部门受理并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对需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考察以及相关审核工作、区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相关部门联审、区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科技和财政两部门联合审定立项的程序审批。事后拨付的无偿补助项目可不组织专家咨询评审、现场考察,直接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以及相关凭证审核后立项。

对于奖励类项目,项目承担者达到科技政策设定的条件,向区科技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立项,按照相应奖励标准拨付资金,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对于投融资补助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投融资计划,报区科技部门审定后,与金融机构在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商定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提出资金申请,区科技和财政两部门联合审定后立项。

区科技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或专业机构审计、检测。区财政部门可按要求在立项审核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事前拨付的无偿补助类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批准立项时一并批准项目预算。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部分,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来源预算中,除申请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外应有自筹经费来源,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资金投入、银行贷款资金等。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属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金额。项目申报当年以前年度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单项人民币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应单独列示。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的时点条件和时序安排。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四)项目预算应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事前拨付的无偿补助类项目资金,在批准立项后应由区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条款及合同有效附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指标,合同中应明确申报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并分年度详细列明预算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资金绩效管理指标。其中绩效目标和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劣于)项目申请书中或计划文件确定的目标和技术指标。

(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其中区科技研发补助金额须按批准项目资金编列,项目预算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合同预算总额一般不应低于项目申报时申报的预算总额。确需调低的,应在合同送审时特别申明理由。调整后合同项目预算总额低于项目申报预算总额60%的,区科技部门应对该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

(三)资金用款进度计划。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资金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上由区科技部门直接拨付给企业或最终用款单位。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及时按预算将项目资金核拨给项目(课题)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创新专项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实际支出合理列支劳务费,将项目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范畴。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第二十六条  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1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办理验收。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验收时,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区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补助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项目还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验收。

区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

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库和滚动考核机制,提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资金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虚假预算的,取消当年申报所有专项资金资格。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追回全部补助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涉案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停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二)在资金使用时,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涉案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自筹资金到位前及到位后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任何专项资金。

(三)资金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区科技部门追回已拨资金。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

(五)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区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补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补助资格。

(六)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在两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体预算和支出计划的信息公开工作,区科技部门负责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评审、论证、审计、鉴证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区科技部门等资金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实施,原《路桥区区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路科技〔2013〕10号)同时废止。在本管理办法发布之前立项的在研项目按照原有管理办法执行完毕。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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