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6-1464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6-11-16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政发〔2016〕45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16 14:06 访问次数:

JLQD00-2016-0017

 

路政发201645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增强区域教育活力和教育竞争力,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做优做强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2〕149号)等精神,结合路桥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明确发展目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要将民办教育纳入路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政府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统筹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2.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要求,引导、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体系。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转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保障落实民办学校的权益与责任

3.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投入学校,足额到位,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限期过户,实行按账面原值过户记帐。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等税费。

4.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年提取金额以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按银行当年度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度1月1日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计算。在历年办学过程中,其应提未提的奖励资金,可按规定的回报比例,一年一计核,累加后经董事会(理事会)决定,报教育、民政、财政部门核准后计核给出资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以及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明晰学校所有者权益。对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清算后的资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如工资、补交教职工各类社会保险、水电支出等各类应付资金。如有剩余的,可将不高于经确认的出资金额及应提未提奖励资金返还出资人。若仍有剩余的,可给予出资人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剩余部分的10%,其余全部归社会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6.设立风险基金。民办学校的各项收支要严格管理,确保相关资金按规定用于办学活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均按学费年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具体比例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补交教职工各类社会保险、偿还债务等支出。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7.规范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的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保障师生权益

8.创新教师服务管理模式。对民办学校教师要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教育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民办学校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教师合理流动。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有序流动。鼓励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管、支教,组织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培训。

9.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返回公办学校时按公办学校岗位聘用政策重新审核。民办学校要落实教师培训经费,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继续教育培训等合法权益。

10.提高教师社保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相关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批转关于民营医院、民办学校人事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路政办发〔2010〕164号)精神的教师或管理骨干,经教育与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同意后,可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社保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养老待遇。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11.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报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者和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报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结合办学效益与公办教师待遇水平,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

12.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四、落实保障要素

13.完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政府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年度教育经费增量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财政扶持力度,建立财政资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从2016年起,区财政每年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14.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制订基准价格。学校在基准价格的30%内上下浮动,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须在校门口、校园网上显著位置公示,让社会公众知晓,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15.完善土地使用政策。政府可以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律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做大做强优质资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16.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的不同属性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民办学校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获得的教育劳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完善产权流转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类别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产权流转过程中,一律按账面原值计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规则操作。所有者权益流转纳入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由审批机关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民办学校资产清查和核准工作。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承担维稳责任,同时由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18.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围绕解决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单一问题,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股权等方式融资,帮助民办教育实现集约化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清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还债务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

19.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鼓励民办学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后,享受我区人才优惠政策,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着力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的用人环境。 

五、扶持引进优质民办教育资源

20.统筹公办民办学校规划布局。在制订教育规划布局时,要统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建设规划,完善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布点工作。加强学校项目选址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规划新社区以及商贸、工业园区时,要有相应的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国土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统筹考虑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

21.推进“项目引资”。在落实制度保障、明确项目学校类别、规划条件等基础上,推行民办教育“项目引资”工作,搭建平台,通过公开招标、项目比选、协议引资等多种方式,遴选确定合适的举办者。建立民间投资教育的“绿色通道”,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22.加大优质资源的培育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具有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办学经验、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名优教师资源丰富、专家管理团队支撑的优质高端民办教育资源,提升区域教育发展水平。

23.建立多渠道项目与品牌引进机制。对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民办教育品牌,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探索通过新建或原有校舍低租金、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教育经验丰富和经济实力强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营机制办学,建设优质高端学校。探索公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引进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管理运行,提升办学品质。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六、加强监管与服务

24.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在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上达成思想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教育、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公安、消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规划、住建、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出台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为我区民办教育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针对民办教育办学体制特点,加快政府管理方式转变,加强宏观管理与服务。

25.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民办教育规范发展。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审批机关要按照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推行管、办、评分离,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制度。对评估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实行退出机制。将年检结果作为政府财政资助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限制招生,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办学资格。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行民办学校许可证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推进校务公开,指导民办学校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教育、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及财务的监管。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26.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办学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加强学校的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决策程序,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

27.健全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学校的招生在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区域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违规招生或擅自超计划招生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与年检结果挂钩。情节严重的,扣减各项奖补资金和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28.加大民办教育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其他

29.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含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等。

30.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161116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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