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16-0027
路政办发〔2016〕13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
民办学校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民办学校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民办学校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路政发〔2016〕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不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达标创优奖励。学校新评为省标准化学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区教育行政部门新评为区级达标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区级达标学校再被评为省标准化学校的,补奖15万元)。
(二)生均经费补助。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确定的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
(三)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对符合土地、规划等政策法规的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基建投资补助。
(四)食堂量化提升补助。对食堂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A级、B级标准,就餐规模在500人(含)以上的学校,分别一次性补助6万元和4万元;就餐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和2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申报时间:列入扶持范围的学校,须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上学年度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路桥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达标创优奖励,需提供相关表彰或批复文件。
3.申请生均经费补助,以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9月底正式注册学生数为准。
4.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补助,需提供项目规划、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申请食堂量化提升补助,需提供A级、B级证书和学生餐费发票。
(四)资金拨付程序:民办学校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教育主管部门须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予以拨付。
第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仅享受达标创优、食堂量化提升奖励,不享受其他项目补助(在国家未正式出台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前,民办学校暂按目前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奖补)。
第六条 资金使用和监管
(一)各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建立对公账户,财政奖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在保证教师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下,可用于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购买和师资培训等。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二)学校如存在虚假申报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路桥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路桥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申 请 补 助 项 目 及 金 额 | ||||
申请总 补助金额 | ||||
区教育局
意 见 |
经审核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万元。
审核人(签名) (公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