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16-0013
路政办发〔2016〕73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实施方案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当前,我区绝大部分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属于用户自有,普遍存在着因产权与管理脱节而产生的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低、事故率高、“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一系列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自有产权气瓶,并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同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为切实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燃气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强化气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产权置换,建立以液化气储配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实现储配站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统一标识气瓶,储配站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1.实施气瓶产权置换,将拥有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气瓶转让给储配站。建立气瓶租赁使用关系,签订气瓶租赁使用协议。
2.做好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3.建立全区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气瓶用户实名登记信息,所有气瓶采用二维码信息数据,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5.《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7.《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8.《气瓶充装许可规程》(TSG R4001-2006);
9.相关气瓶标准。
三、工作内容
自2016年7月13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气瓶产权置换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燃气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储配站自有瓶。储配站自有瓶由储配站统一负责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储配站负责。超过有效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2.凡持有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路桥区范围内的储配站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3.储配站和液化石油气用户应签订气瓶租用协议,明确用户气瓶押金,约定用户租赁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免费使用储配站自有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随时终止协议,并凭押金收据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领回押金。
4.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储配站自有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统一贴标(包括二维码),统一喷储配站标识,并逐步置换专用角阀。
5.各储配站必须对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档案,及时录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统一接入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气瓶档案内容包括气瓶二维码及一维码编号、气瓶生产厂家及制造编号、型号、重量、制造年月、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产权转让、租用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6.储配站不得将此次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成本转嫁到用户身上,确保我区燃气市场的稳定。
7.自2016年7月18日起,各储配站只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8.各储配站要对收取的押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除用于收购钢瓶、购买新瓶及退还押金外,严禁挪作他用。专户余额不得小于押金总额的40%。
9.区住建分局应会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储配站监督检查,区发改、安监、市场监管、公安、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本次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由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专项行动组统一领导,无证经营专项打击组配合实施,区住建分局指导各燃气企业负责配送范围内气瓶产权置换的具体工作。
2.广泛宣传。要采用多种形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向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点和广大用户广泛宣传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建立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的必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推动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3.部门配合。建立以液化气储配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用户租赁使用的安全监管新模式,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发改、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公安、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要协助、配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并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对充装单位加装二维码信息标识的,财政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4.通力协作。各液化气储配站和供应站点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互相督促,认真做好气瓶产权的置换和建档、标识等工作。
附件:1.路桥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标志
2.液化石油气瓶折价转让价格表
附件1
路桥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标志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单位标志 |
1 | 台州市路桥液化气储配站 | 31 |
2 | 台州市联强燃气有限公司 | 32 |
3 | 台州市路桥燃气有限公司 | 33 |
附件2
液化石油气瓶折价转让价格表
生产时间 | YSP-50型约定原值350元 | YSP-15型约定原值100元 | YSP-5型约定原值65元 |
2016 | 350 | 100 | 65 |
2015 | 310 | 80 | 58 |
2014 | 270 | 70 | 51 |
2013 | 230 | 60 | 44 |
2012 | 190 | 50 | 37 |
2011 | 150 | 40 | 30 |
2010 | 110 | 30 | 23 |
2009 | 70 | 20 | 16 |
注:有效期内按照《GB5842-1996》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价格统一按照上述表格2009年价格计算。单户瓶数超过6只的,超过部分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储配站有权拒收2016年8月份以后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