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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农经总站 公开日期: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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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10-18 14:14 访问次数: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71017日)

路区委办20175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深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路桥实际,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路桥区各村(居)。

二、具体内容

(一)村级接待“零招待”。各村(居)在日常工作中,村(居)之间工作联系,村(居)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活动中,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宴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支招待费用。实行“六严禁”: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严禁各村(居)之间及村(居)内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做到“四不准”:不准在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中转嫁招待费用;不准在所属企业、经营承包单位(个人)、老人协会列支招待费用或抵扣应上缴款项;不准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不准安排村级会议用餐,列支烟、酒等费用,发放会议纪念品。

(二)村级福利和分红“零超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村(居)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部分、媒体资费等(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在参保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得为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发放补贴;不得为已享受基本报酬的村(居)主职干部再发放误工补贴。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的留用地或者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可以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当年净收益超过200万元的村(居),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50%),各村(居)发放到户的福利开支和股东分红,分配具体额度由村(居)务联席会议商量提出,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备案后,方可发放。村(居)民福利费和股东分红的财务结报必须附代表会议纪要、镇(街道)审核意见及具体发放、签收明细清单,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三)村级集体经济“零增债”。各村(居)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借款发放村(居)民福利和股东分红,不得擅自借款用于非生产性、非公益性支出项目。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借款的,须经村(居)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要将村级财务支出纳入农村基层巡查的重要内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探索银行与村(居)民签订协议,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模式;区财政局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制度统一村级财务支出列支科目,实行动态监察;区农林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镇(街道)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建立定期面商制度,梳理好辖区内负债村(居)的情况,确保不能新增债务;纪(工)委书记和分管农经领导要定期牵头研究有关村级集体经济规范支出情况,负责监督村级财务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财务工作负总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禁止违规开支;村级财会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要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合规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各镇(街道)要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该项政策涉及面广,要充分发挥驻村(居)领导和驻村(居)干部作用,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广大村(居)干部的教育引导,自觉抵制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三)严格违规追究。对违反规定报销招待费的,一律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个人退赔招待费,并追究其相应责任。违反村(居)集体借款、福利和分红有关规定的,退回发放的福利和分红,并追究村(居)主职干部相应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级财务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级财务人员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村(居)办集体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

 

(此件发各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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