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7-144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7-11-01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1 14:28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路桥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957927。



路桥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5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路桥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贯彻落实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财源。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路桥区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工业企业。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的工业企业,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减征企业数量不超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企业总数的20%。

2.非工业企业。在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1.路桥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路桥街道、路北街道、路南街道(不含原长浦乡所辖村、居)、桐屿街道、螺洋街道。

二级土地范围:路南街道的原长浦乡所辖村、居,峰江街道,新桥镇,横街镇,金清镇(75省道以西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西部分)。

三级土地范围:金清镇(75省道以东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东部分)。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

(四)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对列入减征对象的企业先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排名,再进行分档分比例减征。每年的分档分比例减征幅度在区经信部门出具“亩均税收”指标后由区地税部门予以测算决定。减征税收总额不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2.“亩均税收”指标中的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到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类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组织实施机构

设立路桥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科技局、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四、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信息来源: 路桥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