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通知
路政办发〔2017〕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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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办发〔2017〕159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区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区政府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组副组长,区政府法制办成员为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聘请下列人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
吕涵野(区府办)
黄文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王相根(区司法局)
马英杰(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
李小平(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
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林 静(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
陈正观(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陈林平(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
陈伯康(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
卢华富(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陈崇龙(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朱国军(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盛文军(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
沈增辉(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联络及管理工作,马武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照《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见附件1)执行,具体分组方案见附件2。原先已经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协商解除聘任合同,不能解除的,到期不再续聘。担任各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应在每季末填写《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见附件3)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见附件4),一并报区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备存。
附件: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路桥区政府法律顾问分组安排表
3.路桥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
4.路桥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聘请律师7至15名、路桥区公职律师若干名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为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区政府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采取分组对口服务的工作模式,根据区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结合区政府各单位的职能及业务需求,确定对口联系的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分组内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在优秀律师中推荐,根据区政府各单位的职能和业务需求进行考察筛选,经公示后报区政府批准并由区政府聘任。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高级职称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熟悉国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一至二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区政府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区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为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根据涉法事务的性质,选定并联系有关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负责收集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系区政府法律顾问;
(二)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例会、年会和专题会议;
(三)确定并组织实施区政府法律顾问组咨询、研究、论证课题;
(四)汇总区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情况和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区领导反映、报告;
(五)办理区政府法律顾问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区政府各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起草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对口法律顾问负责,疑难法律问题可向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由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根据涉法事务的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或提交法律顾问组集体讨论研究。
第八条 区政府的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组出具法律意见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召集有关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决定。
第九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公平、高效的原则。
法律顾问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及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起草及合法性审查;
(六)受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工作;
(七)办理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律顾问组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路桥区政府法律顾问组分组安排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顾问律师 |
律师事务所 |
备注 |
1 |
区政府 |
马英杰 13515766085 |
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
|
金琴云 18958527777 |
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 |
|||
2 |
金清镇 |
李小平 13004785676 |
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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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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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小镇建设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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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桐屿街道 |
江志东 13906587976 |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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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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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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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蓬街镇 |
林静 15657621666 |
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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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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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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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路北街道 |
陈正观 13906579858 |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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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 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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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技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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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旧城改造办公室 |
陈林平 13362617373 |
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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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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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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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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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路南街道 |
陈伯康 13906585901 |
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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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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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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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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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路桥街道 |
卢华富 18605760011 |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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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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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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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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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峰江街道 |
陈崇龙 13505768538 |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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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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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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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林局 |
||||
10 |
螺洋街道 |
朱国军 13968671216 |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
|
区水利海洋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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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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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税局 |
||||
11 |
新桥镇 |
盛文军 15867093888 |
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 |
|
路桥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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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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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司法局 |
沈增辉 13905763597 |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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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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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税局 |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附件3
路桥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
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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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服务时间 |
服务对象 |
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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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路桥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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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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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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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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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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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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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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