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路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 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
路政办发〔2017〕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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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QD01-2017-0040
路政办发〔2017〕186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
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
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医疗,努力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区目标,在2017年试点的基础上,区政府决定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
一、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与其它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四)主动救助原则。
二、定点医院及救助对象
(一)定点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
(二)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路桥区户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救助范围和标准
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民政、残联等救助后,由区慈善总会与各镇(街道)慈善分会及区第三人民医院负责救助,每人全年救助额最高1万元。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内产生的自负费用,各镇(街道)慈善分会每人次承担500元,其余由区慈善总会承担。
(二)因医疗需要产生的未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费用每人次控制在总医疗费用20%以内的,由区慈善总会承担60%,区第三人民医院承担40%;个人自理费用超过20%的部分,全额由区第三人民医院承担。
(三)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陪护费等费用,由患者自行负责。
(四)符合出院条件但拒绝出院的患者,自医嘱通知出院之日起,停止救助。
(五)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赔付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吸毒、斗殴、酗酒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四、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院直接办理入院及救助申请。
(一)定点医院凭民政动态信息主动将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列入救助对象;并及时将患者情况通报给区慈善总会、区民政局、区残联备案。
(二)救助对象出院时,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其应享有的救助金。
(三)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身份证、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结算单据等材料,按季度与区慈善总会进行结算,总会按实支付。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领导小组,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残联、区慈善总会等相关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与其他社会救助、保险的关系;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救助办法。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将路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住院基本医疗慈善救助项目打造成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全面提高我区的民生保障水平。
1.区慈善总会要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并落实慈善资金的募集,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2.镇、街道要在落实善款募集的基础上做好宣传,引导救助对象理性医疗消费。
3.村(居)要负责落实失能、独居对象的陪护等非救助范围内的保障。
4.区民政局要在落实大病医疗救助等原有政策执行的基础上,及时向定点医院通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名单。
5.区残联要在落实残疾人原有政策执行的基础上,协调残疾人意外伤害及疾病商业保险投保机构主动赔付。
6.区卫计局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7.定点医院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落实专人负责,简化程序,方便困难群体住院就医,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区慈善总会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规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负责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救助资金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实施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