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7-1443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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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完善路桥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5 15:53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路桥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3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957927。


关于进一步完善路桥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1.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

二、社会保障制度

(一)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助。

对经鉴定为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人员,每人生活补助为300元/月;对经鉴定为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人员,每人生活补助为400元/月;对经鉴定为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人员,每人生活补助为600元/月。

(二)对路桥区户籍人口的新婚夫妇,实行婚检基本项目免费。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和孕前优生检查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三)设立区计划生育公益金。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益金,解决本地域、本单位计划生育户的困难补助。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五)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后,符合省市相关规定条件的,提交申请核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金”(含“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和“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为12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补助为一级1200元、二级1100元、三级1000元。

三、取消原符合计划生育的对象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奖励。

四、原下发《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路政发〔2002〕9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路区委办发〔2011〕7号)废止。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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