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路桥区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04月0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法制办,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443034。
路桥区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
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化、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建立“高进低退”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退低进高,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制造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个体经营户)。
(二)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及全员劳动生产率。
5亩(含)以上用地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实际入库税收、每万度用电实际入库税收。
(三)固定加分项目。
1.规模质量。省、市、区各级政府质量奖分别+5、+3、+1分;上市企业+5分;新三板挂牌+3分、做市+1分。
2.技术创新。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分别+2分;省、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分别+3、+2、+1分。
3.绿色发展。省级绿色企业+3分。
同一企业拥有同一固定加分项目,就高计分。固定加分项目,在其有效期内,每年加分。
(四)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及加分项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排放指标空缺的企业该项得行业平均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3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5亩(含)以上用地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实际入库税收占60%、每万度用电实际入库税收占4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值。
5亩(含)以上用地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全区实际使用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值。
三、分类评价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汽摩、机电、再生金属资源(金属加工)、塑料、卫浴、农业植保机械和其他七大行业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
(一)A类为重点扶持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主要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前20%-75%(含)之间的规上企业;
(三)C类为限制整治类:主要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后5%-25%之间的规上企业;
(四)D类为落后淘汰类:主要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较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上企业;
5亩(含)以上用地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得分排名在前20 %(含)以内的为A类企业,得分排名在前20%—75%(含)之间的为B类企业,得分排名在75%—95%(含)的为C类企业,得分排名在后5%的为D类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生产等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的企业,不列入A类和B类。对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建供地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的企业暂不列入C、D类。具体企业名单由区发改、经信、科技、国土、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提交区政府审定。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保障用地实行“一企一策”供地;
支持对淘汰落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市长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二)B类企业。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三)C类企业。
严格控制企业新上同类产能项目,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土地、用能、环境等空间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推进转型升级发展。
(四)D类企业。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对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鼓励D类企业与A类、B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按有关政策意见,给予企业土地、房屋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指标一定的奖励。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但在一段时间内企业用地效益明显提升,各项指标达到相对应类别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后,可及时调整各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区经济转型发展一项重要工作,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府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金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分局、区安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质技监局、区供电局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各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负责当年辖区内规模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面积5亩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基础数据的采集,采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用地面积、登记注册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等企业基础指标信息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利润总额、研发经费投入、实缴税金、平均职工人数、用能、排放等企业经济指标信息。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核准企业用地数据;区环保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区统计局负责将调查企业分成汽摩、机电、再生金属资源(金属加工)、塑料、卫浴、农业植保机械和其他七大行业,并提供核准相关基础数据;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国税、地税收入数据;区供电局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区住建分局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和排污纳管企业名单;区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同时,区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供电、住建和金融办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部门职能,分别制订出台用水、用能、用电、排污、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信贷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执行,且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
各台帐责任部门要把建好台帐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从2017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将企业上年度基础指标信息和经济指标数据报送至区经信局。同时,建立起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加强协调配合。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加大对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中超环评外的设备,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实施关停淘汰。同时,在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告之企业分类情况的基础上,指导帮助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对C、D类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问题,自我整改,自我提高,引导企业开展“零增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采取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五)强化督查考核。
区委区政府将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开展考核。区监察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监管内容,对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价,定期汇报、定期通报,分阶段地对应用工作实施进程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加强宣传力度。
各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七、其他
(一)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详见附件。
(二)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路政办发〔2014〕53号)文件不再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区内入库税收(含免抵调)。
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认定)
(二)土地面积:指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已登记工业(仓储)用地面积+租用土地面积+未批土地面积-出租给列入评级的规上企业土地面积(厂区内绿化、道路等建设用地不计出租面积)。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规定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调查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核实认定)
(三)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由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调查提供,统计部门认定)
(四)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本年应付职工薪酬+本年折旧+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本年应交增值税+营业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9%+利息支出×0.6%。(由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调查提供,统计部门认定)
(五)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8吨标煤。以上标准具体按当年度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调查提供,统计、供电部门核实认定)
(六)排放:是指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排放量。(由环保部门提供、认定)
(七)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调查提供,统计部门认定)
(八)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由镇(街道)、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调查提供,统计部门认定)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排放总量
(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单位:万元/万元)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