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暂行)(路政办发〔2017〕36号)》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提高广大群众参与路桥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发挥人脉资源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路桥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特制订《路桥区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规定了招商引资引荐人的认定标准、奖励范围及标准、奖励程序等内容,以及为该奖励流程设计了相应的流转表格。
为了鼓励招商引荐人,对于引荐人引荐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转型升级需求,符合我区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要求,重点鼓励引进符合我区“4+5”产业发展体系的产业项目和高精尖项目,并实现项目成功落地后,经过确认审批后可以获得相应金额的奖励。引荐人在第一时间到区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在成功引进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经项目落地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后报送至区投资促进局,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文公示,并按照制度规定发放奖励。
三、奖励对象
(一)招商选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落地单位与区外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引荐人奖励对象。
(二)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区投资促进局办理确认手续。
(三)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
四、奖励范围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转型升级需求,符合我区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要求,重点鼓励引进符合我区“4+5”产业发展体系的产业项目和高精尖项目。
(二)符合统计部门固定资产统计管理要求的生产建设类产业项项目。(二类项目:总投资超1亿元(含)的一产项目;总投资超2亿元(含)的二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三产项目。一类项目:总投资超5000万元(含)的一产项目;总投资超1亿元(含)的二产项目;总投资超3亿元(含)的三产项目。)不包括政府性项目、商住项目、PPP项目、商贸综合体项目。
(三)区外投资主体,以并购或增资控股区内企业等形式在路桥区投资发展的金融资本项目。(二类项目: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1亿元(含)以上的一产项目;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2亿元(含)以上的二产项目;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5亿元(含)以上的三产项目。一类项目: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项目;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1亿元(含)以上的二产项目;
区外投资者并购出资3亿元(含)以上的三产项目。)
(四)经区招商选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其他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