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印发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7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957927。
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EPC)方式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路桥区范围内国有(含集体)资金投资且5000万元(估算或概算价)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省、市重点工程及特殊工程除外)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对整体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征地拆迁、安置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始实施。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优化完善后,报经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的方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现场的准备工作(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的除外)。
(二)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资金投入,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六)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七)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
(八)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九)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归档。
第十条 区发改、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对应职责的行业监管。
第三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的,除具备条件并经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外,建设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是同时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单独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且企业信誉良好。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组成联合体的,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和各单位责任等。
(五)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原则上要求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优先选择国企、央企或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可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可对主要材料及人工价格波动进行调整。
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一般不得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造价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造价,中标合同价格应在竞争基础上适当下浮,最高投标限价及风险控制价可参照当地类似工程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工程总承包报价、企业资信、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等评分权重。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区建设工程交易站进行招标。
第四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施工图预算,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审计,并将经审计的工程总造价作为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专职的建设单位代表,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路桥区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审计。固定资产的移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建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实施中如遇重大争议或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履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住建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发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良性竞争的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