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政府产业基金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对我区探索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现就该《意见》内容作一解读。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政府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设立政府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具有六大优势: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产业基金模式改变了以往专项资金“点对点”的直接扶持和行政性分配,遵循市场规律,主要靠市场发现和培育新的增长点,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有利于营造创业创新的氛围。我区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裕,大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很高,但也存在投资难、融资难等问题。产业基金主要投向创业创新型领域,通过政府引导、示范,可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创业风险,缓解“两难”问题,从而更好地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
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基金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通过母、子基金传导放大,吸引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而且,基金变行政性分配为市场化运作,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项目甄选、资本运营、进入退出等方面更加精准、更加专业、更加贴近市场,可有效解决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是有利于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能力。以往专项资金项目过多、过小、过散,存在“撒胡椒面”和“九龙治水”等情况。现在把分散的资金整合起来,设立产业基金,通过市场方式分配,有利于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能力,维护各项产业政策的延续性和协调性,同时也更有利于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是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当前,国务院正部署实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通过设立基金,将趴在账上的存量资金盘活,支持经济发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
六是有利于化解财政风险。基金可滚动、循环使用,实现财政资金积累,在价值形态上是客观存在的,相当于建了一个资金“蓄水池”和“风险池”,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等财政风险。
二、《意见》的出台过程
今年年初,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区领导的指示,区财政局领导带队分赴各地调研,实地了解设立产业基金有关工作,并邀请相关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讨,探索实行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多次调研、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意见》,形成初稿。今年7月,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区财政局《关于政府产业基金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在7月31日下发了文件。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九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功能定位
《意见》定位,区政府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混合型政策性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区创业创新和政府产业转型升级。
区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二)组织架构
《意见》指出,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一是基金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主要负责基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二是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三是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
(三)职责分工
《意见》明确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区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运行决策小组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及考核评价。明确了区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基金公司主要职责。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意见》要求区政府产业基金由路桥区政府联合其他出资方共同设立,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其他资金投入,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政府出资比例根据相关政策和社会出资方协商确定,具体出资根据基金组建情况分期分批到位。区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股权投资收益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途径筹集。
(五)投资方向和要求
《意见》对产业基金的资金投向作出了明确规定: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起到引领作用,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六)运作模式
《意见》规定,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子基金”模式是指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直接投资”模式是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七)投资项目退出
《意见》规定了区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采用“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政府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八)收益和费用管理
《意见》还规定了区政府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区政府产业基金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同股同权。对为激励区基金法人机构引进团队积极性,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建立业绩奖励考核办法。
(九)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意见》还就财政部门、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如何加强对产业基金的风险防控作了规定: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产业基金监管机制,牵头制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分担及考核评价机制。二是相关基金法人机构应切实代表政府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三是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基金法人机构审定后报财政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