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路桥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市场,根据《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路桥区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治理、疏堵结合、健康有序”的原则,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依据《台州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教民〔2015〕67号),对本区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部门联动排查摸底,落实分类治理措施,基本消除无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并实现长效管理,使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合法、办学行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四个阶段,根据需要,交叉进行。
(一)深度排查阶段(2018年7月中旬完成)
区教育局会同区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局、文广新局等部门,与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7月初前,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见附件2)。7月中旬,采用网络化方式,完成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摸底。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网格化排摸;各中小学开展学生全面普查登记。各镇(街道)根据摸排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将辖区内无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分类别列出清单书面报当地政府,同时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一、二》《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4、5、7)在2018年7月10日之前报区教育局。
深度排查阶段具体任务:
1.查清培训机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内消防隐患、房屋安全、食品安全(有餐饮服务的机构)、接送车安全等问题。
2.查清无证(指办学许可证,下同)无照(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非法开展培训的机构、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情况。
3.查清培训机构偏离正确办学方向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查处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
4.查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5.查清校外培训机构有无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利益驱动的行为,重点时段为招生前后。
6.查清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的情况。
7.查清文化课程类培训机构内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情况、专兼职教师情况。
8.查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
9.调查在校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8年11月底完成)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通过镇(街道)和学校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家长及业主等社会各方做好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宣传工作,强化媒体监督,建立良好治理氛围。8月底前,各镇(街道)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订培训机构治理方案,根据本辖区治理工作进行责任网格分解,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要分类施策,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思路,向当地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分类治理。11月底前,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管平台,公布本区内“白名单”和“黑名单”。
全面整改阶段具体任务:
1.根据排查情况,制订培训机构治理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
2.对存在消防、食品、房屋安全、公共卫生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3.对于无证无照的教育培训机构,暂不具备办学条件,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有整改意愿的,给予限期1—6个月的整改,整改后经检查合格的,可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4.对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确需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的,需事先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5.区教育局要对审批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学习能力测试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结果与民办中小学招生挂钩的行为。对于违规学校和机构,通过扣减今后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计划、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等方式予以规范,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7.加强信息披露,对质量高、管理强的培训机构加强宣传,对投诉多、隐患大的机构要加大监管,借助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机构情况,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行为。建立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或降低其信用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8.坚决依法从严治教,对于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授课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9年5月底完成)
由各镇(街道)牵头,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家长及业主等社会各方做好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宣传工作,建立良好治理氛围。强化媒体监督,对质量高、管理强的培训机构加强宣传,对投诉多、隐患大的机构加大监管,借助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机构情况,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行为。对于停办后新出现的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治理后反弹。
(四)专项督查阶段(2019 年 6 月)
区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镇(街道)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各镇(街道)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职责分工
建立区政府统筹协调,区教育部门牵头,区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文广新等部门共同负责,区公安、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各单位按照“标本兼治、内外联动、疏堵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纵深推进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区教育局:负责牵头做好教育服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等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负责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核、教育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治理工作,负责查处参与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和在上述机构执教的在职教师。
区民政局:负责民办非企业管理登记相关证照的审核查验工作。配合做好已审批的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等治理工作;对治理合格且符合《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机构,引导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未审批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如发现消防安全等隐患,及时做好信息抄告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所在镇(街道)依法依规抓好整改落实;负责做好培训机构饮食安全监管工作;对治理合格且符合审批登记条件的机构,引导其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依法对培训机构发布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区文广新(体育)局:负责牵头做好民办非学历文化艺术类、文体类等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做好民办非学历文化技能类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根据出租房管理和人群集聚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负责做好依法取缔过程中的维稳工作;依法做好培训机构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做好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章建筑和违规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等。
区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做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做好培训机构的消防审批工作。
各镇(街道):牵头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摸底工作,督查培训机构即查即改,限期整改,杜绝安全事故,参与联合执法,做好培训机构集中治理、长效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整顿规范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二)依法治理,疏堵结合。专项治理行动要依法依规,疏堵结合,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凡举报必核查、凡查实必查处,形成高压态势,起到震慑作用,确保本地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问题得以根本解决;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相关部门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合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附件:1.路桥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2.路桥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
电话和邮箱
3.台州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摘录)
4.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一
5.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二
6.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
7.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调查汇总表
附件1
路桥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剑
副组长:姚君丹
成 员:陈海青 区府办
罗新春 区府办
梁 超 区人力社保局
陈林聪 区民政局
黄兴福 区公安分局
任海涛 区消防大队
李文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林文茂 区教育局
沈宝珍 区文广新局
徐伟晋 区市场监管局
林文听 路桥街道
应波栋 路南街道
戴大森 路北街道
邱焕嵛 螺洋街道
陈艳敏 桐屿街道
罗人玮 峰江街道
梁 悦 新桥镇
王萍萍 横街镇
章挺革 蓬街镇
王誉钢 金清镇
附件2
路桥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举报电话和邮箱
单位 | 举报电话 | 举报邮箱 |
路桥街道 | 82442529 | 494679961@qq.com |
路南街道 | 82435446 | 246144868@qq.com |
路北街道 | 82527037 | lbjdjs@163.com |
螺洋街道 | 82351242 | |
桐屿街道 | 82320716 | |
峰江街道 | 82688321 | |
新桥镇 | 82660033 | |
横街镇 | 82651200 | |
蓬街镇 | 82720003 | |
金清镇 | 82882969 | jqkjww@163.com |
附件3
台州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摘录)
台教民〔2015〕67号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一般不得使用普通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或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5岁/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负责人)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或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附件4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一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情况 | 学生参与培训数 | 在职教师参与培训数 | ||||||||||||
培训机构总数 | 教育部门审批数 | 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数 | 工商部门登记数 | 无证、无照数 | ||||||||||
其中:文化课程类 | 其中:文化课程类 | 其中:文化课程类 | 其中:文化课程类 | 其中:文化课程类 | 其中:文化课程类 | 其中:文化课程类 | ||||||||
全区汇总 | ||||||||||||||
路桥街道 | ||||||||||||||
路南街道 | ||||||||||||||
路北街道 | ||||||||||||||
螺洋街道 | ||||||||||||||
桐屿街道 | ||||||||||||||
峰江街道 | ||||||||||||||
新桥镇 | ||||||||||||||
横街镇 | ||||||||||||||
蓬街镇 | ||||||||||||||
金清镇 |
附件5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二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 | 联合检查执行情况 | 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的培训机构数 | 查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情况 | 查清校外培训机构有无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 清查文化课程类培训机构内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情况、专兼职教师情况 | |||||||||
是否开展联合检查 | 检查时间(月) | 出动检查人次 | 消防安全 | 食品安全 | 接送车问题 | 其它隐患 | 超纲教学 | 提前教学 | 强化应试 |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机构数 | 持有教师资格证人数 | 专职教师数 | 兼职教师数 | |
全区汇总 | ||||||||||||||
路桥街道 | ||||||||||||||
路南街道 | ||||||||||||||
路北街道 | ||||||||||||||
螺洋街道 | ||||||||||||||
桐屿街道 | ||||||||||||||
峰江街道 | ||||||||||||||
新桥镇 | ||||||||||||||
横街镇 | ||||||||||||||
蓬街镇 | ||||||||||||||
金清镇 |
附件6
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
镇(街道)盖章: | |||||||
机构名称 | 所在镇(街道) | 所在村(社区) |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 ||||||
机构性质 | 有证无照( ) 有照无证( ) 无证无照( ) | ||||||
房屋性质 | 自有()租赁() | 房屋面积(㎡) | 房屋产权情况 | ||||
消防合格证明 | 有()无() | 是否供餐,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 | 是()否(),有()无() | ||||
房东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办学许可证编号 | 年审情况 | 正常() 不正常() | |||||
许可办学范围 | |||||||
其他证照情况 | 人社( )民政( )工商( )文体( ) | 证照编号 | |||||
核准经营范围 | 证照有效期 | ||||||
实际经营内容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时长 | 一学期( ) 一学年( )更长( ) | 上课时间 | 平时晚上( )周末( ) | ||||
举办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校长(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招生类别及人数 | 教师数 | 有资格( )人, 无资格( )人 | 管理人员数 | ||||
注:1.本表调查对象为路桥区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请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并在合适的选项后打“√”。2.本表中相关项目内容请用字母表示:“房屋产权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填“(A)商品房/(B)小产权房/(C)村(集体)资产/(D)商铺/(E)写字楼/(F)违章建筑";“招生类别”填“(A)艺术类培训/(B)体育类培训/(C)文化学科类培训/(D)职业技能类培训/(E)托管服务”可多选,若无匹配项,请据实填写。3.涉及调查对象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相关人员身份证等须提供复印件,随表上报。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时间: |
附件7
路桥区校外培训机构调查汇总表
序 | 所在镇(街道) | 所在村(社区) | 机构名称 | 登记注册地址 | 实际经营地址 | 举办者 | 联系电话 | 实际经营内容 | 收费 | 招生 | 证照情况 | 审批部门 | 有教师资格证人数 | 收费 | 类别 | 初步 |
注:1.“证照情况”填“(A)有证无照/(B)有照无证/(C)无证无照”,并注明有效期限。
2.“类别”填“(A)艺术类培训/(B)体育类培训/(C)文化学科类培训/(D)职业技能类培训/(E)托管服务”可多选。
3.“初步处置意见”填“(A)证照完备/(C)建议完善证照/(C)建议依法取缔”。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镇(街道)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