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浙江路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辖区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
第四条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级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周转金;各镇(街道)、各管委会根据近年来辖区内欠薪情况,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周转金。
第五条 区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管委会负责周转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以后每年结余额不足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齐。对当年度不足垫付的,应追加补足。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周转金先行垫付,垫付比例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重点用于解决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的情形。
第七条 镇(街道)、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所在镇(街道)或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同意发放的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对涉及金额特别大需动用区级周转金的,须向区政府申请。
第八条 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周转金垫付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确认劳动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欠薪金额等相关信息,经核查确定及审批同意后发放。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与劳动者共同确认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或镇(街道)、管委会和劳动者共同确认劳动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欠薪金额等相关信息,经核查确定及审批同意后发放。劳动者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垫付金额直接转入劳动者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 劳动者领取垫付款后,应将政府垫付的欠薪部分的追偿权书面授权给发放单位,并配合发放单位将权益转让情况通知欠薪单位;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依法追讨。
第十一条 周转金垫付后,成立由区人力社保局或镇(街道)、管委会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依法进行追偿、核销,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
第十三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批准后核销,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记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周转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周转金账户的管理,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路桥区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路政办发〔2007〕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区级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3.镇(街道)、管委会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4.镇(街道)、管委会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5.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
6.权益转让书
附件1
区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案情简介 | ||||
垫付金额 (大写) | ||||
劳动监察机构 意见 | ||||
人力社保部门 审批意见 | ||||
区政府 审批意见 | ||||
备注 |
附件2
区级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案情简介 | ||||
需要核销原因 | ||||
核销金额 (大写) | ||||
劳动监察 机构意见 | ||||
人力社保部门 审批意见 | ||||
区政府 审批意见 |
附件3
镇(街道)、管委会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案情简介 | ||||
垫付金额 (大写) | ||||
劳保所或承办 科室意见 |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
备注 |
附件4
镇(街道)、管委会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案情简介 | ||||
需要核销原因 | ||||
核销金额 (大写) | ||||
劳保所或承办 科室意见 |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
备注 |
附件5
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
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金 额 | 签 名 | 备注 |
附件6
权益转让书
本人已经从 处领取了垫付款 (金额),同时,本人同意将已获取该项垫付款部分向第三方(欠薪单位)追偿的所有可能的权利,转让给被授权人,并随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
授权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人(授权人)名称: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全称:
账号:
联系人: 电话:
授权人声明
1.本权益转让书所列内容为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授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授权人承诺不再对获取的垫付款部分向第三人(欠薪单位)追偿,若违反该条款,自愿退回从被授权人处领取的垫付款。
3.因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4.因授权人的疏忽、过失等原因致使被授权人无法从第三人(欠薪单位)处追偿垫付的欠薪部分的,由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