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周转金数额。区级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周转金;各镇(街道)、各管委会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周转金。
2.明确周转金来源。区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管委会负责周转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
3.明确周转金垫付情形。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的情形。
4.明确周转金发放程序。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所在镇(街道)或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对涉及金额特别大需动用区级周转金的,须向区政府申请。
5.明确多部门联合追偿。成立由区人力社保局或镇(街道)、管委会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依法进行追偿、核销,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6.明确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明确实行问责追责。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252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