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路桥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我区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着较多困难和问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旦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特别是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劳动者急于回家,讨薪心切,如不及时处置,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根据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法维权要走法律程序,如用人单位欠薪逃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还要刑事司法部门的介入,往往需要更长的处理周期,导致救济不及时。此外,国务院和省市各级政府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创建“无欠薪县(市、区)”等方面,都要求各地建立并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因此,为防止和杜绝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极端现象发生,也为了落实国务院、省、市工作要求,2018年7月12日,经区政府同意,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路桥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订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
4.《“台州无欠薪”行动工作方案》(台政办发〔2017〕62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周转金数额。区级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周转金;各镇(街道)、各管委会根据近年来辖区内欠薪情况,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周转金。
2.明确周转金来源。区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管委会负责周转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以后每年结余额不足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齐。对当年度不足垫付的,应追加补足。
3.明确周转金垫付情形。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其生活的;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的情形。
4.明确周转金发放程序。镇(街道)、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所在镇(街道)或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发放,同意发放的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对涉及金额特别大需动用区级周转金的,须向区政府申请。垫付时需填写审批表,并提供欠薪相关证明材料和发放对象有关个人资料等。
5.明确多部门联合追偿。成立由区人力社保局或镇(街道)、管委会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依法进行追偿、核销,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6.明确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记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明确实行问责追责。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范围
全区。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252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