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路桥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路桥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路桥区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行为,真实反映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切实保障国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区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区政府对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投资并控制的企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和内部治理结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需的专职财务人员。
(二)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区国资局统一的会计核算要求,采用适合本企业业务性质的会计核算方法,定期编制企业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收支平衡。
(五)按规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七)企业财务人员应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拒受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保证企业经济活动规范合法。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五条 企业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规模较小,业务简单的企业经区国资局批准后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实施相应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区国资局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汇总、调整、分析、监督控制等工作。企业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做好所属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集团企业的财务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
第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第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每年12月31日前,企业确定下年度投资、建设和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草案,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或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报区国资局、财政局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企业会计核算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六)有充分证据证明原预算编制明显存在错误或不合理情况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国资局备案。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存货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八)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九)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一)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十二)印章管理制度;
(十三)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制订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应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由区国资局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重大财务事项是指金额较大或金额虽小但性质特殊的事项,具体包括:
1.重大融资事项。指企业筹集较大规模资金的行为,包括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股票和其他借款等。
2.重大投资事项。指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或经营项目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3.重大资产处置。指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改制、增减资本、制(修)订章程、利润分配、亏损弥补、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以及资产置换、资产划拨、资产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购售资产、租借资产、签订委托(承包)经营合同等可能导致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4.重大或有负债。指与企业相关的抵(质)押、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
5.重大关联交易。指企业与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二)下列重大财务事项,区国资局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应提交区国资委审议:
1.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改制、增减资本、制(修)订章程、利润分配、亏损弥补事项;
2.企业境外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抵(质)押融资、超出企业预算年度内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年度融资计划总额)的融资或综合成本超过区国资委最新公布的利率指导区间的融资事项;
3.企业调整投资计划,单个项目一次性追加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多个项目累计追加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事项;
4.企业对单宗原值(或评估值)200万元以上或批次原值(或评估值)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进行报废、损失核销等事项;
5.企业对原值(或评估值)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进行置换、划拨、购售、租借、委托(承包)经营等事项;
6.企业年度对外捐赠现金或等价物原值(或评估值)10万元以上的事项;
7.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值)10000万元以上评估报告的核准事项;
8.企业发生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等事项;
9.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应在充分考虑效益、风险与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开展投融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业务,有效控制企业的营运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营运管理。
(一)企业资金应遵循“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的原则,按照国有企业债务管理及资金集中管理等相关规定,纳入“资金池”统一管理。“资金池”的运作、内部借款审批、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对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要及时清理,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以提高资产优质率。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核算、调配、维护等管理工作;要建立办公用房、车辆、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五)企业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或通过市级以上产权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20万元以下的,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由集体决策决定采购方式,区国资局备案管理。
企业基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或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严禁租金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不按规定收缴。房地产的出租出借按照《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七)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企业提出意见,按《路桥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八)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资本金与负债管理。
(一)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一般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确因需要增加、减少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应由企业提出意见,经区国资委审议,报区政府批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二)企业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
(三)各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融入资金,也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出借资金,因特殊原因确需向其他单位融资或出借资金的,须经区国资局审批。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管理。
(一)企业各类成本费用应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强化成本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二)企业要优化人员结构,节减费用开支,严格执行薪金、福利发放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标准发放工资性和福利性支出。
(三)企业应加强公务支出管理。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加强公务支出管理。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等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发放除职工薪酬之外的其他福利。
(五)集团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以各种名目在内部单位间进行转移。母子公司间发生关联交易,须按公允价格实行有偿交易,据实分摊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
(一)企业建设项目应按立项项目独立核算并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反映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台账,详细记载项目基本情况、概算组成、中标金额、合同金额、付款条件、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
(三)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完成结算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手续,并根据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交付、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企业建设工程及相关服务交易按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文件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国有企业自项目正式实施之日起7日内到区国资局进行书面备案即可。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一)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为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政府性项目的拆迁工作经费、代建费、财政各项补助及返回款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企业要对各项收入进行真实、完整核算,不得截留。
(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四)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五)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区国资局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直接上交区财政,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按《路桥区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与财务报告。
(一)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三)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分别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财务决算上报区国资局。
(四)区国资局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依据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效绩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
(五)企业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快报及分析报送区国资局。财务分析重点围绕管理费用、生产经营、财务变动、经营成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单位影响经济效益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六)企业要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并依法接受区国资局、财政局、审计局、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区国资局对国有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开展内部审计,不定期采用重点抽查或交叉互查的方式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区国资局依据《路桥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等规定,向企业派驻监事、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报区国资局审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下事项须按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局,由区国资局委派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二)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年度和专项事项;
(三)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等重大事项;
(四)区国资局确定的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参照《关于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1号)的各项规定,执行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酌情扣减考核分,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资产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抄报区监察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国有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指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投资并控制的企业。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结合实际融资能力和债务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年度投融资计划提交区国资局,经区国资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投融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比例;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进度安排等);
(四)年度偿债安排(包括本息规模、筹资渠道)。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范、透明、高效”原则,通过国资信息平台或国企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融资需求和融资项目信息,为各金融机构参与融资工作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不得设置限制性或排他性条件。在有二家以上金融机构参与时,应当开展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根据融资成本、规模期限、资金使用效率、审批要求、放贷计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
国有企业应当优先与持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融资工作,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融入资金,严禁非法集资。
第七条 国有企业境外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抵(质)押融资、超出企业预算年度内对外筹资总体规模(年度融资计划总额)的融资或综合成本超过区国资委最新公布的利率指导区间的融资等特殊融资行为,应填报《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核准表》(见附件1),经区国资委会议审议,报委主任批准。
会议审议时,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融资行为提交以下资料:(1)资产负债表;(2)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3)抵押物、质押物权属证明;(4)租赁物权属证明、融资租赁租金计划表;(5)发债方案、发债平台及承销商资质证明;(6)股权融资方案及合作方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测算融资总成本。除利息、债息等资金占用费之外,与融资相关的发行、评估、审计、律师等各种中介服务必须按照《路桥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采购,产生的费用必须纳入融资成本核算,计入财务费用,不得通过咨询管理服务费、财务顾问费或其他名目在集团内部转移分摊。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安排资金到位时间,应坚持随贷随用,避免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所融资金不得用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情况特殊的,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进行议决。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通过融资加大债务结构调整力度,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避免短贷长投。应积极通过融资开展债务置换,进一步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运用银企直联和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开展资金集中管控,加强银行账户和间隙资金的管理,加快集团内部资金融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率。除银行基本户和融资需要开设的一般存款户外,严禁假借融资名义多头开设账户。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注销须即时向区国资局备案, 账户开立时须同时开通集团公司(由区国资局指定)资金归集、授权查询、短信提示等功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在每笔融资业务发生后(合同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送《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备案表》(见附件2)、融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融资备案资料。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会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禁止参与信用债、股票、期货、期权及其衍生品投资,限制购买利率债、开展委托理财等行为,不得为高风险项目进行担保。
第十五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担保和反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二)涉及破产诉讼的;
(三)区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不得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因经营原因确需向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担保人在参股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即以被担保人的担保贷款总量与股权比例的乘数为最高担保限额。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参股企业提供全额担保的,参股企业的性质必须为股份制国有全资企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区国资局审核报区国资委主任批准后实施。报批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核准表(见附件3);
(二)被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及工商部门打印的公司基本情况表原件;
(三)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有关决议复印件;
(四)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被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六)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使用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原则上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或因主合同展期需要继续担保的,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是否需要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必须由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专职律师审核,确保反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指定相应的部门或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对融资、担保的审核和管理。审核的主要内容主要为有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融资应重点审查融资的必要性、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应重点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融资、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融资、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相关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企业融资及被担保企业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违约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因融资、担保事项发生违约或诉讼事项的,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向区国资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酌情扣减考核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资产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抄报区监察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或经理会议的融资、担保批准权限,并报区国资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融资、对外担保由国有参股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国有投资方派出的董事、股东代表按国资监管规定和出资人要求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核准表
2.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备案表
3.路桥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核准表
附件1
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核准表
申报单位 | (盖章) | |||||
融资金额 | 融资期限 | 综合成本 | 年 % | |||
承办金融机构 | 融资方式 | |||||
担保单位 | 担保金额 | |||||
抵押质押保证贴现等情况说明 | (如抵押请说明可供抵押资产的名称、座落地点、数量、账面原值、账面价值;如是质押请说明质押物品的详细情况等等,说明可另附) 抵质押资产须另行填报资产登记表 | |||||
融资理由 | (资金用途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及投资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等以及项目立项、可研报批等项目实施前需要报批的系列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可另附) | |||||
本息偿还方案 | ||||||
内部决策情况 | (该项目通过经理层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或其他决策层审议批准情况的说明,说明可另附) | |||||
申报单位实际主管部门或 所属集团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担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国资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国资委主任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备案表
申报单位 | (盖章) | ||||||
融资金额 | 融资期限 | 综合成本 | 年 % | ||||
承办金融机构 | 融资方式 | ||||||
担保单位 | 担保金额 | ||||||
融资理由 | (资金用途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及投资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等以及项目立项、可研报批等项目实施前需要报批的系列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可另附) | ||||||
本息偿还方案 | |||||||
内部决策情况说 明 | (该项目通过经理层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或其他决策层审议批准情况的说明,说明可另附) | ||||||
申报单位实际主管部门或 所属集团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局备案(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路桥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核准表
申报单位 | |||||||
担保金额 | 担保期限 | ||||||
申报单位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 累计对外担保金 额占净资产比率 | % | 资产负 债 率 | ||||
被担保企业性质 | 区属国企、区外国企、参股企业、控股企业 | 被担保企业 注册资本 | 资产负 债 率 | ||||
担保原因、与被担保企业关系 | (参控股比例、层级关系、业务关系等) | ||||||
承办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 | |||||||
融资原因 | (资金用途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及投资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等以及项目立项、可研报批等项目实施前需要报批的系列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可另附) | ||||||
内部决策情况说明 | (该项目通过经理层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或其他决策层审议批准情况的说明,说明可另附) | ||||||
申报单位实际主管部门或 所属集团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局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国资委主任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路桥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投资并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股权投资是指以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金融投资是指债券、股票、期货、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或参与设立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以及通过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业投资,是指由国有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不超过三项主要经营业务,并经区国资局确定备案。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为加强对外投资的风险管理,禁止企业参与以下行为的对外投资: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战略定位、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要求的投资项目。
(三)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本金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五)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有风险的企业投资或与其合作投资。
(六)市场化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禁止参与信用债、股票、期货、期权及其衍生品投资,限制购买利率债、开展委托理财等行为;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区属国有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国有企业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授予的金融业务牌照(或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开展的金融资产投资和金融业务,另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原则
第六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投资规模与自身资产规模、负债水平、经营需求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四)严格控制管理层级,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区管集团公司本级为第一层级企业,区管集团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
第七条 区国资局以我区战略发展方向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划为引领,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国有企业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实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调整年度投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风险防控;
(四)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审计等工作;
(五)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报送投资信息。
第九条 区国资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事会监督、监察审计、干部管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合理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年度投融资计划提交区国资局,经国资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投融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比例;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进度安排等);
(四)年度偿债安排(包括本息规模、筹资渠道)。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融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融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其中单个项目一次性追加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多个项目累计追加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限额以下的经营性项目追加投资项目事项由区国资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批准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投融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或备案的,应办妥相关手续。
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区外投资、与民营资本合作投资须事先列入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项目实施前须经区国资局前置审批。非主业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国有企业前3个年度平均实际投资额的10%,且不高于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10%。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区外开展非主业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开展的,须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市属、省属企业、中央企业合作。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自正式实施之日起7日内应向区国资局进行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新投资的项目,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对相关章程及合同文本等应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向区国资局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相关材料。
审批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四)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五)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六)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七)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管控,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认真履行决策把关、防范风险等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区国资局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区国资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局要求,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区国资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在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酌情扣减考核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资产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抄报区监察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文件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国有企业自项目正式实施之日起7日内到区国资局进行书面备案即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路桥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附件
路桥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编号:路国资投备( )字( )号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实收资本 | 法人代表 | ||||||||
净资产 | 资产负债率 | 联系电话 | |||||||||
公司类型 | ( ) 1、监管企业 2、委托监管企业 | ||||||||||
项目基本情况 | 投资类别 | ( ) 1、固定资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 3、长期债权投资 | |||||||||
项目概况 | |||||||||||
投资金额 | 投资资金 来源 | 1、自有货币资金 | |||||||||
持股比例 | 2、自有实物资产 | 账面值: 评估值: | |||||||||
预计投资收益率 | 3、借款 | ||||||||||
4、其他 | |||||||||||
各企业和部门意见 | 备案单位意见:
申请备案(公章)
年 月 日 | 母公司(上级部门)意见:
同意申请(公章)
年 月 日 | 国资监管部门意见:
同意备案(公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母公司(上级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路桥区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实物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实物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投资并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长期保持固定形态和功能的资产。
第四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形式、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具体形式有:
(一)有偿转让: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租出借: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委托(承包)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资产经营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无偿划拨: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置换: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废:由于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按照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报损: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八)对外捐赠: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九)其他资产处置形式。
第六条 实物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有利于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本优化配置;
(三)必须权属清晰明确;
(四)按照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 实物资产处置范围:
(一)因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落后等原因并经过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常规生产经营之外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担保的情形;
(七)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及权限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申报、资产评估、公开信息、公开交易、备案的程序处置。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申报材料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等;
(三)涉及房产、地产处置,须报送房屋所有权证(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改制、隶属关系,须提供监管单位或出资人意见、决定;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资产评估报告;
(六)报废资产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有效依据;
(七)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相关有效依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八)法院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九)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有效的依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意见。
第十条 有偿转让、资产出租、置换、委托(承包)经营、抵押、担保的资产,应当按区国资局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有偿转让、资产出租、委托(承包)经营、报废资产转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应当通过市级以上产权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资产转让方应通过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媒体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经两次以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仍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时,经区国资局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以有偿转让、无偿划拨、置换、委托(承包)经营、抵押、担保等方式处置资产,原值(或评估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局初审,经区国资委审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限额以下的,由区国资局批准处置。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过程中,当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暂停处置,在获得资产处置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当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的80%时,应终止交易。
第十三条 以出租出借方式处置资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严禁租金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不按规定收缴。资产原值(或评估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局初审,经区国资委审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限额以下的,由区国资局批准处置。
房地产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按照《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以报废、报损或其他方式核销资产,单宗原值(或评估值)200万元以上或批次原值(或评估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局初审,经区国资委审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限额以下的,由区国资局批准处置。
第十五条 以捐赠方式处置资产,一次捐赠或年度累计捐赠现金或等价物原值(或评估值)1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局初审,经区国资委审议,委主任批准后处置;3-10万元的,由区国资局批准处置;限额以下捐赠或政府指令性捐赠,区国资局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因合并、分立、终止、解散、清算、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需要处置资产的,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实际主管部门组织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和资产评估后,提出处置方案,按规定报审报批。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工作完成以后应以书面方式将处置过程及结果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收益及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自资产处置完毕并取得处置结果的相关凭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国资局办理产权变动或备案手续,完成产权变动或备案后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凭批准文件和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按价值管理、实物管理、使用保管三项职责分属不同部门承担原则,建立分工负责、共同监督的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财务部门应承担资产价值管理职责,负责资产核算、计量,建立实物资产账簿和实物资产卡片正本,及时反映资产数量和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公室或后勤综合部门负责资产实物管理职责,负责资产流转登记、清查盘点、修理维护,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并与财务部门核对一致,及时反映资产实际使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价值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发现违规配备使用或违规处置行为应立即向企业实际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报告。
国有企业须每半年向区国资局报备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和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时间为每年6月、12月。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酌情扣减考核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资产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抄报区监察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四)签订有损国有权益的合同协议或贱卖、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的;
(五)在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六)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确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债权、股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国有企业房地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实物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实物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投资并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出租出借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或出借企业)将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以下统称房地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经国有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实际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局审批,未经批准的房产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 房地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情况特殊的,经区国资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以经营市场、商场或以出租资产作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业,其市场或商铺等物业总体招租方案,须经区国资委会议审议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房地产出借的,借用主体仅限于区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区国有全资企业, 借用前须征求区办公用房领导小组或区机关事务局等区办公用房主管机构的意见。超范围出借的,须报区国资委审议,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进行申报。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房地产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四)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有其他依法禁止情形的。
第七条 房地产改变原定用途进行出租出借,如需国土、消防、公安等部门前置审批的,国有企业应事先取得相关批文。
第八条 已列入动迁或拆除计划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动迁或拆除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租赁。
出租出借的房地产在租借约定期内,凡因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原因引起对所出租出借的房地产动迁或拆除的,出租出借企业负责向承租人或承借人收回房地产,终止租赁或借用协议,同时做好房地产腾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国有企业出租房地产,应制定公开招租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
招租方案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底价、租赁期限、经营范围要求、公开竞价方式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 国有企业出租房地产原则上应当按区国资局要求委托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地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地产的租赁底价,单次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可由出租企业根据市场参考价通过集体决策确定租赁底价,分割出租的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房地产的租赁期限应根据行业和房地产性质的不同进行合理确定,对面积较小的房地产(100平方米以下),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租赁期可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适当放宽,原则上一般办公或居住不得超过3年,生产经营不得超过5年,商业经营不得超过10年,园区不得超过15年。
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地产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出租企业必须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提出延长租赁期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出租房地产应当通过市级以上产权交易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竞价,公开竞价应采取但不限于网络竞价、公开拍租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确定公开招租方案后,由企业资产管理员填写《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申报表》(见附件1),经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审核后,连同招租方案、班子会议纪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送所属集团公司或实际主管部门审核;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实际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国资局审批。经批准后,出租企业方可发布招租公告、实施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招租公告应当在区级以上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外公开发布。公告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发布的信息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企业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招租房地产的底价;
(五)招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九)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租期超限、单体或批次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招租项目,区国资局、国有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实际主管部门要派人员到现场监督竞租报名、公开竞价全过程。
第十六条 经公开招租,参与竞价报名人数少于2人或其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的,允许出租企业自招租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招租底价进行协议租赁。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的,出租企业须以书面文件经其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实际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国资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出租企业应及时与其签订房地产出租合同。出租资产为房屋的统一使用《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屋出租合同书》(见附件4)文本,其他资产参照拟订。出租企业应在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八条 房地产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出租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提前收取。
第十九条 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二十条 房地产出借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国有企业收到区政府抄告单或区办公用房主管机构关于借用房地产的函件后,召集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
(二)企业资产管理员填写《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借申报表》(见附件2),经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审核后,报送所属集团公司或实际主管部门审核;
(三)所属集团公司或实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有企业将《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借申报表》连同区政府抄告单或区办公用房主管机构的函件,报送区国资局复核;
(四)区国资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由出借企业与借用主体签订房地产借用协议,借用协议参照《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拟订,借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企业应在借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国资局和区办公用房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局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国有企业实际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监管,其中财务部门承担房地产价值管理,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房地产实物管理,必须建立出租出借财务账和实物账,做到账实相符。企业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半年向区国资局报备一次,时间为6月、12月。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配备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出租出借房地产的实物管理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在房地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区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酌情扣减考核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资产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抄报区监察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进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出租、出借;
(三)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路桥区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确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发生并仍在进行中的出租、出借事项,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出租、出借事项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补报所属集团公司或实际主管部门审核。所属集团公司或实际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国资局备案。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以及未约定租期或超越租期上限的租赁协议和违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规定、借用主体不合规等违规出借行为,由所属集团公司或其实际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申报表
2.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借申报表
3.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汇总表
4.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合同书
附件1
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名称 | 地址 | 账面原(净)值(元) | 拟出租资产数量(间) | 拟出租面积(m2) | 拟出租年限 | 拟出租底价(元/年) | 用途或经营 范围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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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 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实际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企业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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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申报企业和审核审批部门各留存1份。 填报人(资产管理员): 联系电话:
附件2
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借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名称 | 地址 | 账面原(净)值(元) | 拟出借资产数量(间) | 拟出借面积(m2) | 拟出借年限 | 用途 | 借用单位 | 备注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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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5 | |||||||||||
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 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实际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区办公用房主管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企业法人代表:
|
注:本表申报企业和审核审批部门各留存1份。 填报人(资产管理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汇总表
填报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名称 | 地址 | 账面原(净)值(元) | 资产数量(间) | 面积(m2) | 租借年限 | 年租金 | 用途或经营范围要求 | 承租人或使用单位 | 备注 |
出租的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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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的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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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可租借的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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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企业每年1月统计汇总后,报送区国资局或实际主管部门备查 填报人(资产管理员): 联系电话:
附件4
路桥区国有企业
房屋出租合同书
出租房屋名称:
出租企业名称:
房屋出租合同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若是个人需填写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路桥区国有企业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出租的 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屋用途为 ,土地性质为 。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地产。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二)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先付后用,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前 日内交付甲方。
(三)乙方必须将租金按时缴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大写): 。
(二)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三)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四)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计算或分摊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第六条 甲方责任
(一)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二)负责对房地产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期内,出租房租屋面漏水、房屋裂缝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承担修缮费用,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三)如处置上述房地产,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
(四)房屋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双方应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房屋租赁问题。
(五)甲方应于租期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并按区国资部门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二)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的结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未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因第八条第(三)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对改修或增扩的设施不得拆除,应保持完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有损坏拆毁按价赔偿。
(五)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
(六)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协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二)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以联营方式转让他人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使用权的;
(2)擅自拆改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或逾期未按约定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济损失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未按时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
(二)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三)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四)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租赁双方、招租机构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