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适用时间调整
路政办发[2017]123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即2017年9月15日前,已建成的农房可参照区历史遗留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处置政策办理确权登记。
二、规划、用地补办
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在对违法建造的住房进行处理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和规定面积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简易程序)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9月15日,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对违法建造的住房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进行处理,具体造价标准由各镇(街道)在指导价内结合实际制定。
2017年9月15日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城乡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四、适用范围
2017年9月15日前,全区已建成的农房和纳入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的国有划拨农房,但列入政府拆迁安置范围内的除外。
五、解读机关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
联系电话:0576-82525048、8252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