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号)精神,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
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完善《路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路教教〔2015〕74号),路桥区教育局、路桥区财政局及路桥区发改局联合制定《路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
2.《关于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指导意见》(浙财科教〔2018〕4号)
3.《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
4.《台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台发改收费〔2016〕180号)
5.《路桥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及民办学前教育奖补办法》(路政办发〔2018〕146号)
三、主要内容
1.总则
根据相关文件,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2.申报对象
路桥区范围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3.申报条件
4.认定程序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路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小组负责认定。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年认定一次,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属镇(街道)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经各镇(街道)初审签署意见后,再由区认定小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5年,当年其享受各种奖励和补助。
5.收费管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实行公示制度。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代管费、伙食费按学期或按月预收。幼儿因故休学、退学或转学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6.扶持政策
(1)区财政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的奖补,应做到专款专用。
(2)根据各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
(3)区教育局要将普惠性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统一管理。
7.规范办园
8.日常监管
(1)区教育局、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指导、督促。
(2)区教育局要会同审计部门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督促其加强规范财务管理。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检查。
(4)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专项帐户以备核查,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教师工资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6)区教育局要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考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7)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和审计,对于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
9.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相关奖励和补助,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2)举办者自愿放弃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3)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10.附则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89210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