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歇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路桥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招投标工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开户银行。
第九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十条 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路桥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但是不纳入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年组建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财政部门和参与银行团成员共同签订年度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年度内每期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未组建参与银行团的财政部门应在每期竞争性选择操作完成后,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招标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路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财政局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综合服务水平、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综合考核、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具体指标、权重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予以明确,评分指标数据由相关职能单位按要求提供。
第十五条 综合评分指标、权重根据区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围绕中心工作等情况,可每年调整一次。
银行存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不超过规定的各档次上浮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30%,且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区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30%。
第十七条 存款中标银行在接受区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其上级行须出具中标金额120%的担保函,存款中标银行为总部注册地在路桥的区内法人银行的,可免予提供担保函。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安全性,财政部门应加快建立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质押制度,条件成熟时实施,各银行须根据可提供的质押品额度参加竞标。
第十八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开户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开户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一次;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区财政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二十九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三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原《台州市路桥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路政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
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区财政局牵头,各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招标,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统一制订招标方案。
第八条 区财政局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路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财政局网页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路桥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但是不纳入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建立5人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贡献度、经营状况、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综合考核、综合服务水平等方面指标。综合评分法指标、权重,根据区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围绕中心工作等情况,可每年调整一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参照《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路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财政局网页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存款中标银行在接受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款时,其上级行(主发起行)须出具中标金额120%的担保函,存款中标银行为总部注册地在路桥的区内法人银行的(村镇银行除外),可免予提供担保函。
第十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各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备。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间歇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间歇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间歇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间歇、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或路桥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财政局网页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区财政局原则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实行一季度组织一次招标,资金金额较大可另行报区财政局组织招标。各部门在季末前10天应将下季度招标计划汇总报区财政局。区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1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监委、区审计局等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应函告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加强公款存放竞争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表》。
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按区国有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路政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
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2.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款担保函
3.廉政承诺书
4.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
况表
附件1
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银行(或支行)
为明确双方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年第 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财政局统一招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 个月的定期存款 万元,定期存款年利率 %,到期还本付息。本协议存款到期前,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协议存款利率不作相应调整。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
(二)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对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中标金额取得甲方定期存款;
(二)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并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四)确保甲方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五)接受甲方对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 2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对通过投标取得的定期存款在存续期间不得提前终止。若提前终止,存期利息按其中标的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折算,并处以已计利息的1倍罚息。
(三)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评级降至B级以下;
3.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账户;
6.其它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提前支取。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甲方至少应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款担保函
台州市路桥区 :
银行在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年第 期)中中标,中标金额
万元整,我行将根据《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为该中标银行提供中标金额12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其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并履行合同义务。如因其违约行为导致贵单位所存放的资金无法定期取回或受到损失的,本担保人自愿在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日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按期还本付息,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支付相应费用等所有义务。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廉政承诺书
台州市路桥区 :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二、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三、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四、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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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表 | |||||||||||
年度: 年 | |||||||||||
填报单位(盖章) : 主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 |||||||||||
序号 | 银行账户名称 | 年末单位公款余额 | 备注 | ||||||||
年末公款定期存款余额 | 其中: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 | 符合规定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取的定期存款余额 | 其他定期存款余额 | 本年度闲置资金累计规模 | 其中:本年度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累计金额 | 本年度符合规定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取的累计金额 | 本年度应进行但未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累计金额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3-4-5 | 7 | 8 | 9 | 10=7-8-9 | 11 |
合计 | |||||||||||
1 | |||||||||||
2 | |||||||||||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注:1.银行账户名称是指截至年末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活期账户,其中合计栏填写年末银行账户合计个数。 | |||||||||||
2.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余额是指自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以来截至年末,采取招标方式竞争性存放的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余额,不含符合规定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取的定期存款。 | |||||||||||
3.本年度闲置资金累计规模,即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余额,多个闲置期的同笔资金按累计计算。 | |||||||||||
4.本年度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存放累计金额,指本年度采取招标方式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金额,同笔资金本年度多次招标的,按累计计算。 | |||||||||||
5.第6栏、第10栏金额不为零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详细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