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19-1465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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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路桥区“企业上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3 10:32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路桥区“企业上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9年4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路桥区“企业上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路桥区“企业上云”,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根据《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企业上云”行动方案的通知》(路政办发〔2017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企业上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二)重点推进我区企业上云,提高我区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考评制度,优化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在路桥区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为路桥区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云服务商和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其中企业上云内容需符合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上云”行动计划(2017年)的通知》(浙信发〔20171号)的范围,见《“企业上云”内容参考表》(附件1)。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从现有的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项目类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基础上云。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云投入总额在10万以上或租用云服务2万元/年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对获得市级认可的上云标杆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对获得省级认可的上云标杆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额的40%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云服务商,按符合《浙江省企业上云考核认定标准(修订)》的上云企业数量给予200/家的补助。

(二)设备物联。对为区内企业提供设备物联服务,并将数据接入台州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按接入平台的设备数量给予1000/台的补助。

(三)智能制造“样板线”。对为区内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线”(以经信局备案为准)并将数据接入台州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样板线”数据采集3个(含3个)点以内的补助1万元,每增加一个点位,再补助2500/个,合计最高补助3万元;“样板线”具备在线质量智能检测功能的,额外补助3万元。

(四)数字车间。对车间(生产设备数不少于20台)生产设备全部实现物联,并将数据接入台州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设备数量达到20台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10台、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五)产品物联。对产品物联系统及数据接入台州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奖励5万元;从企业物联网接入平台起三年内,企业物联产品累计销售数量超过1万个或销售金额超过2000万元,当年奖励10万元;下一年产品物联数量新增1万个或销售金额新增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下发当年企业上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第七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相关项目申报表(附件2-附件6);

2.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业务合同复印件;

4.费用发票复印件;

5.服务清单;

6.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对于申报的项目,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对于审定的补助项目,由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2019428日起施行,2019年度上云企业专项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路桥区“企业上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路经信〔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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