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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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是路桥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路桥区政府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对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我区于2011年设立了路桥区政府质量奖,目前已累计评选了6届政府质量奖,共有18家企业获此殊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得到了各相关部门、企业的广泛高度评价,对树立企业标杆,引导和激励路桥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鼓励更多企业争创路桥区政府质量奖,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名称变化情况,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路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3.《台州市质量强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台政办发〔2016〕96号);
4.《台州市路桥区质量发展“十三五”规划》(路质强区发〔2016〕1号)。
三、修订内容
(一)增加了“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内容,以政府质量奖来推动我区企业树质量创新标杆,引导全区企业向高质量发展。
(二)对评委办机构及设置地点的修订:因政府机构职能变化,对第四条中的评委办设置地点进行了更新,由区质技监分局改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委办主任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委办副主任改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三)对评审员的修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入选评审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修改,对评审员的要求更加简洁明了,更贴近奖项评审所需要的专业性、实践性、可操作性。
(四)对申报条件的修订:参照省、市及周边县市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对第六条申报条件加以修改,增加了亩均效益、技术创新等方面内容。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评审周期和奖项设置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
(二)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路桥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2.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提高亩均效益,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责任、诚信建设等方面,位居全区同行或同类企业前列;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5.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6.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四)表彰奖励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每家企业30万元。
五、适用范围
全区。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290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