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环保部、农业部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20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农办农〔2020〕3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部在农业用包装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决心和思路,我省也已将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纳入了“肥药两制”改革任务清单,推进我省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高质量绿色发展,保障我省农业生态安全。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3大内容。
1、主要目标。2020年开始,在我省绿色发展试点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2020年开始,率先在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县、化肥减量示范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要求各试点县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试点,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22年,试点县回收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县域全覆盖,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主要任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1)明确回收处理范围和主体责任。肥料使用者、销售者和生产者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对于肥料包装废弃物(瓶、罐、桶、袋等),按照“谁使用、谁收集,谁销售、谁回收,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落实使用者、销售者、生产者回收处理各自义务,确保不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肥料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2)探索处理方式和回收机制。对于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各市县、乡镇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肥料包装物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包装加工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探索采用押金销售、以物换物或有偿回收等适宜回收方式,鼓励使用者收集和上缴肥料包装废弃物,建立使用者收集、销售者回收、生产者循环利用协同高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由使用者收集并交回到村级垃圾收集房(点、站)、或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站点,实行定点堆放、分类回收,并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3)强化源头管控。积极探索肥料统配统施机械化、专业化服务;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提供肥料产品个性化定制等方式提供大规格包装肥料产品;引导生产企业探索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包装物;引导生产企业在可循环再利用的肥料包装物上增加循环再生标志,引导回收主体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3、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落实省里负总责,市县、乡镇抓落实,肥料使用者、销售者、生产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处理义务的分级负责制。二是完善政策支持和政府引导。各市县要细化实施方案废弃物回收处理。三是加强调度管理和宣传引领。建立健全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调查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回收利用工作动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加大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知识的普及、宣传与推广,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并及时宣传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回收处理的成效和做法,示范带动社会力量,构建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长效机制。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农业农村厅耕肥总站;解读人:沈月,联系电话:0571-86757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