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及流程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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