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火灾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警、林火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应急结束
4.4 后期处置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5.2 预案管理
5.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体制;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程度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路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区政府是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及初判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省里给予协调和支持。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救援人员的安全,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火灾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一般森林火灾(Ⅳ)、较大森林火灾(Ⅲ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防指是全区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1.1 区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区社发集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森防指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森防指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和督导检查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火灾信息;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和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参与、协助森林火灾数据统计和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参与、配合森林火灾报告、火险形势研判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3)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4)区委宣传部:指导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5)区民宗局:负责指导林区寺庙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6)区发改局: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立项、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7)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8)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9)区科技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
(10)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火灾案件侦破、违规用火治安案件办理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11)区民政局:协助做好灾民生活保障等临时救助工作。
(12)区财政局:落实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1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人员或牺牲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事项办理。
(14)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5)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水库库区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林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食品、饮用水、油料供应等工作;配合做好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工作。
(17)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19)区双拥办:协调驻地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2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森林防灭火产品的质量监督。
(2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城市公园内的森林火灾的防范、扑救工作。
(22)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本辖区内消防队伍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3)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的路线畅通。
(24)区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同时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
(25)区供电局:负责林区35千伏及以下的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故障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切断相关线路电源。
(26)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做好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27)社发集团:负责指导做好公墓墓区的火源管理。
2.2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镇(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区专家库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3 预警、林火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防指向镇(街道)森防指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红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区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区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镇(街道)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的相邻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火场指挥要向区政府领导报告,便于政府正确决策:
(1)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
(2)明火燃烧5小时以上仍不能扑灭的;
(3)估计要成为过夜火的;
(4)有人员伤亡的;
(5)危及村庄、居民、军事设施、重点风景名胜区安全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6)已被上级领导或主流媒体关注的;
(7)被卫星监测到并接到省森林防灭火办通知的;
(8)处置时,现场指挥认为有困难等其他原因需要报告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镇(街道)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面积超过1公顷)或1小时后仍未扑灭明火的,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面积超过10公顷或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面积超过30公顷或1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区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面积超过100公顷)或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议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4.2.1.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扑救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的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义务防灭火队和民兵。由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区级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力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第三梯队为区行政区域内解放军。
(2)跨镇(街道)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实施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支援扑火时,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调动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确需跨镇(街道)调动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力量参加的,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区森防指提出申请,区森防指向被调出地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所有增援队伍在火源属地部门带领下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镇(街道)分管或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员要靠前指挥,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调动足够的力量应对。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后勤保障
区商务局及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扑火所需燃料、食品、医疗、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一线扑火人员应予重点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调动异地森林防灭火队的,在队伍到达前要指派熟悉地形的路线向导在路口迎接,并全程伴同扑火队伍,以确保火灾扑灭后防灭火队员能安全撤离。
火场面积较大,跨区域调动力量超过三支的,每支防灭火队都应该有熟悉指挥意图的镇(街道)工作人员伴同,便于扑救时力量的合理调度。
4.2.3 转移安置人员
各镇(街道)应在居民地周围预先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2.4 救治伤员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区卫健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
4.2.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路桥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4.2.8 火场清理
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政府应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3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单位(部门)。
4.4 后期处置
4.4.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4.4.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4.4.3 扑救费用
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防火装备和器材损耗等。专业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源属地支付;村义务森林防灭火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源属地支付。
4.4.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重大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4.5 火案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4.6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 附则
5.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9月5日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台州市路桥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