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0-02-26 09:11 访问次数:

2020年2月26日,区司法局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实施方案》开展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指出: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第四部分“补贴对象的确定”中关于申请程序的规定,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评估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镇(街道)负责评估和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核准,而该《通知》第四部分“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中规定,直接由镇(街道)受理、初审申请,再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忽略了村(居)委员会负责受理、评估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的程序环节。

村(居)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对于镇(街道),其对村(居)民的真实情况可能更了解,如果取消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评估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的程序环节,则可能会对核准补贴申请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该简化补贴申请程序的规定,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则建议修改。

信息来源: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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