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农水局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生产与市场供应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转型升级,加快构建起布局合理、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环境友好、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到2021年底,全区生猪出栏量达到6.9万头以上,培育1个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增产保供能力
1.加快新建产能落地投产。坚决走生猪产业“六化”高质量发展新路,以标准化为基础、以绿色化为导向、以规模化为方向、以循环化为支撑、以数字化为手段、以基地化为依托,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落实150亩以上的成片土地,引进养殖水平高、管理优、实力强的大型生猪养殖企业投资发展生猪产业。确保2021年建成1个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
2.挖掘存量产能释放潜力。支持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更新设施设备和标准化改造栏舍,配备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等设施装备,高标准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支持猪场适度扩建,通过流转周边土地、挖掘猪场存量土地等方式,增加生猪栏舍面积,提高生猪存栏数量和饲养规模。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支持按设计产能科学增加养殖量,做到应养尽养。
3.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强化市场形势研判,按照上级确定的200吨最低收储量要求做好冻猪肉储备。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加强监测预警,做到灵活掌握、精准投放,稳定猪肉市场价格,确保重要节假日期间市场供应平稳有序。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4.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猪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两证一报告”,严把采购、加工、经营关,严防来源不明、票据不全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严格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严防染疫产品流入市场。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5.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逐步构建与生猪主产区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二)全面提升疫病防控能力
1.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干部包场(村)、党政领导包片、兽医技术人员联系指导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要开展日常巡查,按规定做好辖区生猪发病和餐厨废弃物饲喂、私屠滥宰等情况的排查,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相关场所消毒等有关防控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到位;对生猪发病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按要求处置;对餐厨废弃物喂猪、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私屠滥宰、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及时抄告并配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查处,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2.加强部门协作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品交易(加工)、市场准入(索证索票)、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突出加大对非法调运、未按规定检疫、私屠滥宰、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喂、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面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深入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组织生猪养殖、屠宰等场所开展生物安全措施提升行动。压实防疫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养殖主体严格落实防疫措施,采用全进全出、封闭饲养方式,实现闭环管理。同时统筹抓好其他生猪疫病防控。
三、支持政策
(一)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确保省政府关于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扩建)万头以上规模猪场享受省级财政每出栏万头100万元奖励的激励措施落实到位。对2017年通过畜禽养殖改造提升“一场一策”验收的11家规模生猪养殖场(路环综〔2017〕29号)及未享受养殖场关停补助且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在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3月2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从区外调入生猪用于饲养的,区级财政安排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三)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如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对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实行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压减用地审核备案时间。对养殖场户设施农用地到期的,无其它特殊原因,应续批设施用地。
四、工作举措
(一)加强环境管控,优化管理服务。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单位要加快环评工作,实现环评审查与设施用地审批同步开展,指导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畜禽散养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单位代为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镇(街道)、相关部门及村民自治组织若发现有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二)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列入“三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行联审联批,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和扩建。对因规划调整和环境保护需要迁建养猪场的,应当安排养殖用地予以迁建,在新养猪场未建成前,原有养猪场可继续养殖。严禁擅自改变生猪养殖用地用途。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支持养猪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养殖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做好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编制全区猪肉储备计划,确定猪肉储备收储和投放时机,按规定下达动用指令。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和市场供应的支持力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切实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优先保障养殖场使用林地定额,优化使用林地审批服务。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督促各镇(街道)及时取消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涉及环保的禁养规定。区商务局要具体组织地方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监管,防止流入养殖环节。区金融工作中心和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建立以机关干部包村包场、领导干部包片、业务部门指导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层层压实防控和保供责任。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为掌握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增产保供工作落实情况,区生猪增产保供工作专班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镇(街道)、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增产保供工作形势,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及时将动态情况书面报送至区生猪增产保供工作专班。区生猪增产保供工作专班要牵头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基层实际困难,推动各地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