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布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9 15:41 访问次数:

2018年2月9日,根据司法部令第139号修订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系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公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司法部令第14号)以来的一次“大修”,突出的重点是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遵循诉讼与信访相分离的原则,还单列了法律责任一章,且建立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笔者现就该《办法》出台背景及亮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要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广义,含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相对应的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诉事宜。各级信访机构或部门对来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有关司法机关解决问题。

2015年1月,国家信访局官网发布公告:按照《意见》要求和《信访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投诉请求。请有关信访人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此次司法部公布的《办法》充分考量了上述背景情况,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应当遵循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原则。

二、《办法》亮点

《办法》一共7章42条,包括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以及法律责任等各方面内容,比原来的6章20条丰富了许多。其中突出的亮点如下:

(一)《办法》第3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如果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将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媒体曾报道,西北某市一中学生致电教育部门,举报所在中学在重雾霾天气违反停课规定上课,然而举报信仅过了半个小时,就到了被举报人那里,该涉事学生随即遭到校方训斥,甚至是停课休学威胁。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与此类似的“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现象,有的引发不良后果,导致投诉者被打击报复,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敢投诉”的恶果。笔者本人就多次接到相关法律咨询,深觉比起一般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确实更应跟这种现象说不。

人们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私心作祟或者业务不精,违法行政,与被检举人暗自窜通或者疏忽大意,损害的决不仅仅是投诉人的权益,更会让法律的尊严丧失,让正义防线失守。毕竟,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本是期望司法实践能秉承正义实现公平,如果在这个过程本身再受伤害,则“法律信仰”如何存在?所以说,避免再次出现司法行政机关曾经发生的上述乱象,是兜住司法公平正义之底线的壮举。这次《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划出惩治“违法转交检举材料给被检举人”的红线,可谓是价值连城。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刑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不法行为。《办法》与时俱进,做出上述明确规定,无疑是一大亮点!

(二)《办法》第26条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最迟90日内办结。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负责复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查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这些规定让信访事件的受理和处理期限明确,能有效破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问题,是为亮点之二。

(三)《办法》第24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即“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以依法对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这与《律师法》有关规定遥相呼应,相辅相成,对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意义重大。

我国司法部和国家信访局早在2014年就联合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办法》对以上各类相关文件进行了继承和发扬,延续且发展了上述文件精神,为律师介入此类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让律师参与信访,应该说是大势所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在具体工作中,要避免走形式做样子,而应该保障律师享有实际的权利和合适的角色定位。律师既可以担任投诉人的代理人,又可以作为信访接待人,既可以代表司法行政机关解释有关法律的应用,解答投诉人的心中疑惑;同时又可代理投诉人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正当程序反映投诉人合理合法的诉求。

律师是我国法治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传播者。通过律师积极参与信访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一方面代理投诉,保障投诉人依法主张诉求;另一方面,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接待投诉;与此同时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可谓是一举多得,作用良多。由此可见,律师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中起着承上启下、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参与信访接待,甚至直接承担代理工作,就可以把接待群众来访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为群众排忧解难,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代表司法行政机关澄清问题,化解矛盾,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律师深度介入信访,正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反复强调的把公平正义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实际体现,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伟大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办法》的亮点之三,也是最大亮点。


信息来源: 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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