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生涯中必须接受各类培训,既是政策要求,也是工作需要,但我区有关部门在审查医疗机构培训费支出时,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费”标准去套用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费支出标准,明显限制了不少合理的、甚至是必需的培训需求,打击了医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质量建设和业务开展,亟须予以厘清明确。
一、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费标准,是按照《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路财预发〔2018〕4号)执行的。从文件中可以归纳出以下主要几点:
(一)文件调整管理的主体对象是区级机关单位,并不天然包含全区各医疗机构;
(二)这是对区级机关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自行开展培训作出的规定;对于外出参加其他方面组织的培训,并未作充分说明;
(三)区级机关单位自行开展培训,费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天每人400元。
二、医疗机构套用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标准的不妥
根据上述文件及国家、省、市级相关溯源文件解读,可以认为,对于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能简单套用“费用综合定额标准为每天每人400元”的标准。
(一)财政局上述文件中的事业单位明显指的是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全不同。虽然目前公立医疗机构仍属事业单位性质,但去行政化是改革方向;
(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出进修培训为多,培训费标准为组织方确定,难以在每天每人400元综合定额标准内自行统筹把握。从最近几年各地推出的培训来看,不少高质量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都超过每天每人400元,很多非常需要的培训都无法去参加。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的规定,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受该规定调节。
三、建议
医疗机构是一个高投入的行业,具有资金密集、智力密集的特点;医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医务人员必须长期接受各类培训,才能保证医疗质量和学科发展。对于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费标准,有关部门必须兼顾行业特点,统筹考虑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尊重医疗行业培训市场收费规律,研究制定适合医疗机构的培训费标准。
(一)参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财政部、人事部等十一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中“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普遍“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的特点,规定提取培训费总额,保障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
(二)考虑到医疗机构为公益性质单位,单位提取培训经费不足于保障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的,财政部门应予支持。
(三)加快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授权医疗机构在教育培训经费总额范围内,经过院委会等程序,自主统筹安排培训次数和支付标准,确有必要的,不受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标准影响。
答复意见:
第75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在路桥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厘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建议》(第75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市财政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1、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规范区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我区出台了《关于印发路桥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路区委办发〔2014〕26号)。此文件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机关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十七条规定“各镇(街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举办的培训费支出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2、对于外出参加其他方面组织的培训,我区出台的《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区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路财预发〔2018〕11号),第九条规定“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的培训费标准限额,凭据报销”;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4〕32号)、《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路区委办发〔2014〕35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干部教育培训良好秩序。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教育培训费用”。
二、关于医疗机构培训费的适用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经请示省、市财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使用财政资金的培训,参照我区上述文件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使用的不是财政资金,由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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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