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MB1876813U/2020-1180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0-09-10
有效性 文件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10 11:41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扶贫成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持续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在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扶贫资产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亟需加强对扶贫资产的后续管理,确保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防止闲置和损失浪费。今年,国家审计署把“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列为重点,将全面开展审计。

二、主要内容

《通知》聚焦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制订了目标、细化了要求、作出了部署。重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工作目标。即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二是明确了管理范围。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实施资产收益扶贫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产权归属于低收入农户、民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纳入管理范围。

三是明确了管理方式。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四是明确了各级职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扶贫资产运营日常监管,市、县级负责加强区域内扶贫资产全面监管,省级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扶贫资产监管工作。

五是明确了运营管护要求。对于实行资产收益扶贫的,允许采取委托经营、代理服务、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对于光伏等需专业化运营的扶贫资产,要求公开优选专业化运营主体。对于盘活闲置扶贫资产,允许通过开发公益岗位、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管护。

六是明确了收益分配要求。对扶贫资产的收益分配程序、优先扶持对象、权益保障重点,以及完善减贫带贫机制,作出了相关规定。

《通知》还对扶贫资产清查、数据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 年9月26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解读。联系处室:规划处(扶贫开发处),联系电话:0571-86757380。

 

信息来源: 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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