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MB1876813U/2020-1236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0-09-15
有效性 文件编号

《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15 11:20 访问次数:

经省政府同意,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12月26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9月25日环保、农业两部颁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5月28日13部委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2019年1月1日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发我省《关于下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有关目标任务的函》等,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农业部门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农用地分类管理,到2020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

二、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目标。根据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以及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工作任务,结合历年主要农产品(以水稻为主)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重点在严格管控类水稻种植等区域,积极推广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目标任务,有效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

(二)重点任务。从浙江的省情和农情出发,在目前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下,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动从耕作制度、作物种类和作物品种等层面,因地制宜实行种植结构调整。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强化区域划定。各地按照“边确认边界、边风险管控”的原则,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为基础,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严管类耕地全部划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调整。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按照先补后调原则进行调整,补入面积不少于调出面积,质量应达到粮食生产功能区认定标准,若补入田块质量暂时未达到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承诺一年之内建成并认定,如果一年内未完成建设认定的,暂停所在县(市、区)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划审核。划定实施区域后,需按规定方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强化结构调整。将严格管控区耕地全部退出水稻生产,实行种植结构调整,优先种植对目标污染物不敏感的可食用作物,对于改种非食用作物的区块,因地制宜加大纤维类、染料类、观赏类等经济作物的等经济作物的推广力度,并定期开展土壤及农产品风险评估,防范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3.强化依法管理。各地依法制定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种植结构调整区域范围、技术措施、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工作,为统一开展种植结构调整和土壤修复治理创造条件。同时,按计划完成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建立项目实施工作台账。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将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作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年度重点任务。

二是强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严管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的政策供给和资金投入,并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水平。

三是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农业部门建立目标考核机制,纳入农业专班,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估;并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三、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联系处室为:厅科教处,联系电话0571-86757293。

 

信息来源: 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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