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MB16654939/2020-122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开日期: | 2020-09-15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机构名称: |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机构简称: | 区非遗中心 |
工作职责: |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机构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更名为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文化、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传习、传播等工作。 (二)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传承以及区级以上非遗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申报和区本级评审等事务性工作。 (三)完成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 第五条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台州市路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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