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号 | 领域 | 公开事项 | 不予公开内容 | 不公开依据 | 责任单位 |
1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经济动员工作中不予公开信息 | 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相关信息,比如粮食等储备预案、动员相关保障队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九章第50条:“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13章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 发改部门 |
2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项目批准结果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1、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2、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信息中涉及保密要求的补助和项目; 3、项目申报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4、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5、上级及本级下达文件、信息中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资金、规划、政策; 6、申报外资项目信息,外资企业项目备案、审批文件和涉密信息等; 7、明确为国家机密的文本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 |
3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1.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4.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发改部门 |
4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1.举报、信访事项,举报、信访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信访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信访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信访件)原件、复印件; 2.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3.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四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 发改部门 |
5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投诉举报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投诉事项、投诉受理情况以及与投诉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投诉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发改部门 |
6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1.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2.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3.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4.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5.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6.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7.尚未公布的人事处分决定; 8.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发改部门 |
7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发改部门 |
8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1.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 2.内部统计数据;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4.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及有关统计资料; 5.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筹备方案、会议材料、专报、通报、抄告单及党务政务活动方案及情况、领导讲话材料; 6.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 7.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 8.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6.《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发改部门 |
9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案卷不予公开的信息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 发改部门 |
10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档案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已经移交到档案馆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我局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发改部门 |
11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其他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 发改部门 |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发改部门 | |||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发改部门 | |||
12 |
路桥区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海域使用许可 |
向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海域使用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使用海域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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