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736873592R/2021-153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28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以案释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田某与邹某到某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登记员按照程序审查完材料进行登记时,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出田某与蒋某已经有婚姻登记信息,并且未离婚,登记员停止受理田某和邹某的结婚申请。
处理理由及结果
通过登记员的询问,田某告知实情,其于2005年与邹某确实已登记结婚,因当时邹某结婚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便利用一个好朋友蒋某的身份信息与田某进行了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联系蒋某核实,蒋某告知于2003年在省外与廖某已登记结婚,对于自己身份信息于2005年与田某登记一事并不知情,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注销与田某的婚姻登记。
因婚姻登记早期未实现全国联网审查,当事人田某和邹某不能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法定材料,提供与本人相貌相近朋友的身份信息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存在主观违法行为。蒋某于2003年与廖某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于2005年与田某登记结婚,尽管蒋某说她不知情,但仍然构成了形式上的客观重婚要件,符合无效婚姻情形。
因田某与蒋某有结婚登记记录事实,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田某与邹某结婚登记,邹某故意向原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事实,利用好朋友的身份信息与田某骗取结婚证,存在主观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所述和情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符合撤销或无效的婚姻进行受理确认,更无权对邹某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已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案件评析
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婚、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结婚、近亲结婚等。在本案中,有关人员存在重婚、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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