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18-147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21-05-18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18〕146号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路桥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及民办学前教育奖补办法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09:54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路桥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及民办学前教育奖补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路桥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及

民办学前教育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现就区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及民办学前教育奖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 

1.建立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10000/生·民办园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5000元/生·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省一级幼儿园550元/生·年;其它等级幼儿园按500元/生·年执行;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5000元/生·年。

2.建立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机制。大力推进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支持办园条件好的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服务。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相同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

3.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指按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平均的经费收入。学前教育经费收入主要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经费补助、保教费收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捐资收入、其他收入等。

4.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为幼儿园围绕保教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办公差旅、水电煤、课程改革、教学材料、玩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维护、师资培训、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支出,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园舍租赁等资本性支出和幼儿资助的支出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二、民办学前教育奖补办法

1.普惠性民办园任教持有资格证并取得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非在编教师,每年给予5000元的工资补助补助下发期间,若受奖补教师到区外就职或改行的,不予补助。

2.普惠性民办园任教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每人一次性补助 2000元。补助下发期间,若受奖补教师到区外就职或改行的,不予补助。

3.民办幼儿园新评(不包括降级后重新评定)为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在市里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的奖励。民办幼儿园通过省一、二级幼儿园复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0元、20000元的奖励。

4.幼儿园建设经费补助。按省定建设标准新建设的普惠性民办园(不含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在与当地政府签订普惠性民办园承诺书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200元给予建设补助。新举办的普惠性村集体幼儿园,被评为等级幼儿园且规模在3-5班的给予奖励300000元,被评为等级幼儿园且规模在6班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00000元,奖励经费在五年内分年兑现。

5.幼儿园支管帮扶奖励。实施结对共进行动,每年派遣1-2位公办幼儿园园长或骨干教师,到每所一级(或达到一级标准)民办幼儿园,开展为期不少于一年的支管支教活动,引领民办园提升办园水平。受派遣教师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开展等级园与薄弱园结对帮扶活动,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等级幼儿园每指导一所薄弱园晋级的,给予等级幼儿园10000元奖励。等级幼儿园帮扶薄弱园每年最多不超过2所。

6.优秀评比奖励。每年评选5家区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示范园”(三年内不重复参评),给予每家一次性20000元奖励,其中被评为市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示范园”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000元奖励。当年平安校园创建等级优秀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每家一次性10000元奖励。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每年评选优秀园长(含举办者、副园长)10-15名,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保育员各30名左右,一次性奖励500元/人。

三、加强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全区幼儿园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教育资金绩效评价,确保学前教育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

1.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将财政补助收入、保教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幼儿园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2.加强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各幼儿园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3.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开设基本账户,对财政、教育等部门给予的财政性经费,应当作为限定性收入进行管理。

4.各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并自2018年起按相关要求向当地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会计报告

5.民办幼儿园需要严格按照有关经费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专项核算,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6.对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不按生均成本要求做好经费保障的,区教育局在年审年检时应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对民办幼儿园存在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等情况的,视情节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公用经费补助并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在奖补学年度时间内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

1办园许可证到期未按时换证的;

2班额严重超标、小学化倾向严重的;

3当年年检、平安校园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师德问题等其他不规范办园行为受到全区发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4)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建立对公账户,未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度的;

5教师持证率、参保率、高一级学历占比及专任教师最低工资中任一项未达到奖补当年最低标准线的(最低标准线由区教育局在每年年初公布)。

四、其它

办法201891日起行,《路桥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路政办发〔2016〕140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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