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管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
管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管理办法(试行)》《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管理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明确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责任,实现商品可溯源,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商,是指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商品,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的境内外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采购商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出口商品,应当向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提供以下真实信息:
(一)采购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或身份证、护照、居住证等信息;
(二)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
(三)其他应当采集的信息。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集本办法第三条列明的采购商信息,采购商应当配合。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采购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为其出口商品。
第五条 采购商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应当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书面委托出口协议。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留存的采购商信息和同采购商签订的委托出口协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行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货商,是指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办理商事登记注册,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市场经营户。
第三条 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供货商必须通过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并保存供货商和商品信息。
第四条 供货商信息留存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商户)名称、商事登记注册号、法人信息、经营场所、经营类别、通讯信息等。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程序如下:
(一)供货商自行登录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选择“市场经营户(个体户)”,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二)供货商报送相关资料到区商务局;
(三)区商务局核准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六条 未在信息平台备案的供货商,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及时对代理商发出的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对不及时确认交易信息的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市场主办方应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及时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信息、交易信息。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有关监管部门可提请区商务局撤销其备案登记。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128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和《关于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须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在台州市范围内;
(二)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登录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选择“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公司)”,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联网信息平台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信息完整、准确和真实;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报送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第五条 未在联网信息平台备案的经营者,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信息、交易信息。
第六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在线提交变更信息。符合形式要求的,准予变更。未及时变更的,撤销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七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被撤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注销、吊销、撤销的,其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管办法,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九条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为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出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来源可溯,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为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溢出效应,方便客商“一站式”采购,优化商品布局,除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录范围》外,扩大市场集聚区内市场经营户的经营商品品类。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经过商品认定体系认定。认定的内容包括: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认定体系由“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的工作机制构成。
第四条 只有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第五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户实行备案管理(简称供货商)。供货商是指在市场集聚区内的,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企业和个人。供货商必须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商户信息,并完成备案。未经平台备案的供货商,其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第六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简称代理商)。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前,须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七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实行备案管理(简称采购商),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货物出口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处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违法违规、不诚信的采购商,实行不良采购商通报制度。
第八条 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代理商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将代理出口的商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提交供货商予以确认。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对代理商发出的交易信息及时予以确认。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遵循贸易便利、监管有效等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台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台州海关做好出口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
各市场举办者和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引导,配合监管部门和市场管理主体等做好质量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依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章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出口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第七条 采购商、代理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进口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建立并执行收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出口明细,并保存2年以上;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五)经质量管理部门认定应当召回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主动召回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及时上报台州海关,立即实施召回;
(六)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技术整改、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台州海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供货商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主动与采购商、代理商确认进口国别及相关质量要求;
(二)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相关质量要求;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出口需要的证明或标识;
(四)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销售明细,并保存2年以上;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六)配合采购商和相关部门实施召回工作;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市场管理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和市场举办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账;
(三)建立商品准入、诚信管理、溯源备案登记和督查等机制;
(四)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市场集聚区内商品质量的监管、调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定;
(二)协助监管部门和交易服务中心、市场举办者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协助建立商品准入、诚信管理、溯源备案登记和督查等机制;
(四)协助监管部门和交易服务中心、市场举办者做好对市场内商品质量的监管、调查,后续处置工作。
第五章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监督
第十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标准及合同的约定;进口国无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台州海关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开展出口商品风险评估,实施分类管理;
(二)建立并实施出口商品快速通关机制;
(三)开展目录外出口商品抽查;
(四)提供检测技术服务,帮助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五)牵头调查、处理涉及出口退运和国外通报反馈的出口货物质量问题,并将结果纳入综合评价体系;
(六)负责企业对不合格商品召回及后续处理的具体监督管理;
(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相关行动。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市场集聚区内的商品实施抽查;
(二)抽查生产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的购销台账;
(三)配合台州海关开展国外通报、退货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台州海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抽检和检验检疫结果、涉及辖区的退货、国外通报、召回案例及调查结果、假冒伪劣商品等案件信息予以互通。
第十四条 台州海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对需要双方合作的事宜加强配合。
第十五条 台州海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将质量情况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各相关管理单位,并视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台州海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质量安全诚信体系、技术服务支撑体系、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发生出口假冒伪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监管部门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各相关管理单位,相关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监管部门:
(一)对经查实因质量原因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被外商或国外机构、政府要求召回的(主动召回的不在此列);
(二)故意隐瞒信息,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抽查、调查工作的;
(三)经抽查、调查未建立相关台账,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路桥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监管机制
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的属地管理、综合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要求,建立部门合作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监管机制。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台州市场业态实际、运行有效的出口商品价格监管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价格申报真实合理。建立“市场事前引导、监管事中监控、税汇事后反馈、海关统计处置、企业分类管理”五级价格管理机制。
二、工作内容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监管坚持以交易环节价格管理为主、出口环节价格管理为辅的原则。
(一)建立事前商品参考价格机制。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服务中心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所属市场主要商品参考价格资料库。
(二)建立事中价格审核处置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监测体系,引导企业如实录入交易信息,对组货环节发现的商品价格异常情况,对企业进行提醒。区商务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一定比例对组货装箱清单中的商品价格进行事中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以及各部门通报的各类价格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报台州海关采取相应措施。
(三)建立事后评估反馈机制。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在后续管理中,分别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的总体免税、外汇结算情况进行事后反馈。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认为需要采取属地管理措施的,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采取海关处置措施的,将具体处置意见通报台州海关。
(四)建立价格监测反馈机制。台州海关重点做好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总体价格水平的监测工作,发现价格异常企业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属地管理措施,引导企业如实申报出口价格;对各部门提出的具体处置意见,台州海关予以配合。
(五)建立经营主体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监管情况,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采购贸易各类经营主体在主体准入、价格审核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台州海关、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等部门相应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六)建立贸易数据常态化分析机制。各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实现各大口径数据匹配。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各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协调各方意见。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单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共同推进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机制实施,维护市场采购贸易秩序。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价格“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商品溯源机制
(试行)
为全面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溯源机制。
一、事前防控
建立完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认定体系,即: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认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留存供货商和采购商信息,交易信息纳入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
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东至永宁河、南官河,南至清峰路(规划路)、西迎宾大道、路院路,西至灵山街、京福线、花卉路,北至双水路、西路桥大道,占地面积约29.05平方公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
(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认定管理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台州市办理商事登记注册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同时通过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市场采购经营者备案认定。
(三)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管理
市场集聚区内的供货商须通过登录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在线提交企业或个人相关信息,通过备案审核后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
(四)市场采购贸易采购商信息留存管理
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备查。
(五)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
集聚区范围内的市场采购交易信息全部纳入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各监管部门共享交易信息,实施源头管理。即出口商品来自市场集聚区的备案商户,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具有市场采购贸易资格,其交易关系在联网信息平台上完整记录的,认定为市场采购商品。
二、事中监管
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流程管理系统,将主体信息留存、交易信息录入、组货装箱、通关管理等环节全部纳入联网管理。
(一)交易信息的采集
1.由供货商直接录入交易信息;
2.由对外贸易经营者录入交易信息,供货商在报关前予以确认;
3.由对外贸易经营者录入交易信息,供货商在报关后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组货装箱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交易信息基础上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组货,负责添加填报供货商、商品维度数据、货物装箱等信息,形成完整、真实、原始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出口装箱清单,并向报关行联网发送。
(三)报关行报关
报关行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网发送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出口装箱清单后,进行归类、排序、整理,向口岸查验部门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
三、事后追溯与查处
(一)区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跨部门事后追溯工作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各项事务,建立由政府主导,商务、海关、税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外管、经信、属地街道及市场管理方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工作机制,由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跨部门事后追溯工作。
(二)建立跨部门联网核查(通报)制度
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外管、商务等部门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共享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及供货商备案留存信息、交易信息、执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跨部门信息通报核查,执法联动合作。
(三)追溯与查处流程
1.启动。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启动相关案(事)件追溯与查处工作,必要情况下可提请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2.追溯。对某个部门发起的追溯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与支持。对于提请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追溯的案(事)件,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协助开展倒查。
3.查处。对市场采购贸易行政案件涉案主体,由各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进行管理和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措施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机制
1.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针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信高低采取不同的通关流程、便利措施、查验比例和处罚措施,引导对外贸易经营者规范守法经营。
2.对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实施本地化管理,做到经营场所与法人代表可追溯。
3.供货商、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填报的商品来源、货物信息、装箱清单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申报不实的,由口岸查验部门予以处理。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市场集聚区供货商管理机制
1.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对市场集聚区供货商是否进行交易信息确认、诚信经营、重要商品备案等经营行为实行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加强市场集聚区供货商综合评价和管理,对严重失信的市场集聚区经营者,适时在联网信息平台和市场信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2.市场运营方将上述内容纳入市场管理办法,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供货商分类管理,加强不良行为供货商教育,实行有差别的租金政策,实施供货商准入和淘汰机制。
3.交易服务中心实施并不断完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暂行办法、诚信文明经营管理办法、知名品牌管理办法等,确保市场供货商规范经营。
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
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科学监管,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128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监管工作,遵循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渠道畅通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对象为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并在台州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包括供应商、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第四条 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各类主体必须通过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备案并保存交易信息。
第五条 对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年度报告公示行为及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信息的公示行为实施抽查监管。
第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取得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营商品质量或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规范;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等形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应当对其经营的商品质量负责,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以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建立进货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向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销售商品的,应当建立商品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采购的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销货电子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向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互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市场采购贸易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商品,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健全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维护市场经营设施、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二)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三)明确告知入场经营商户对商品的质量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以及退场机制,对品牌经营商户还应当引导其建立品牌档案;
(四)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投诉处理和合同纠纷调解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商户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六)建立场内经营商户信誉档案,组织经营商户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
(七)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在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中开展重要商品信息留存和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对重要商品质量信息进行公示,加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重要商品的质量。
第十条 开展合同指导服务,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市场交易合同行为。
第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打防管控”为一体的品牌保护体系,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确保市场采购贸易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 依托信息化技术,市场举办者将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登记信息在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整合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综合评价结果,实行信用分级管理以及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监管信息,将存在严重违法、拒不履行处罚等不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名单定期抄送至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共同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依托政府构建的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网信息平台,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基础数据、执法信息、监管动态的电子联动,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中涉及商事、质量等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的执法配合,建立案件协同查处机制,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实现“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128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是指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在市场采购贸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案件。
第三条 依托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机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购商-供货商-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第四条 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的情报受理、分拨、结果反馈、通报等协调处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查处的有关市场采购贸易的违法违规案件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交易服务中心。
第六条 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发现的市场采购贸易违法违规案件信息,依据职责应当由区有关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信息通报给交易服务中心。
第七条 交易服务中心将海关等监管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分拨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需要通报的案件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交易服务中心分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立案查处。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相关案件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监管部门。典型案件可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根据“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应视处罚程度在监管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等方面予以考量;有走私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服务中心将商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风险防范
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示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及时防范市场采购贸易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128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场采购贸易风险防范信息是指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在参与市场采购贸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汇率风险、贸易壁垒风险、境外客商资信风险等信息,相关部门进行提前预警,以起到防范作用。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风险防范信息由对市场采购贸易业务负有管理或服务职责的责任单位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风险防范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区商务局:境外“两反一保”措施、产业损害信息、行业风险,“两反一保”胜诉案件等;
(二)台州海关:最新海关知识产权案件及侵权通报、企业分类管理信息;最新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贸易技术壁垒、台州企业因出口货物质量问题被通报、退货、评议的调查信息等;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侵权、信用评价信息、不正当竞争信息等;
(四)市外汇管理局:汇率波动风险信息、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等;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利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开发的端口,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布风险防范信息。
第五条 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召开市场采购贸易风险防范会议,研究市场采购贸易风险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各责任单位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的内容及频率,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综合评价及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采购贸易良好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128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按规定认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可申请经营者综合评价。
第三条 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综合评价工作,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综合评价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标准公开,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二)动态调整原则。按照经营者经营情况及综合评价记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市场各监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相关经营者实行差别化监管和差别化支持政策。
第五条 经营者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营者向区商务局提交综合评价申请,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
(二)评审。区商务局会同台州海关等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综合评价等级进行审核,确定综合评价等级。
(三)公示。经营者经审核确定的综合评价等级,由区商务局会同台州海关等部门在相关媒体公示7天。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台州海关等部门公布经营者综合评价等级。
第六条 经营者综合评价等级分AA、A、B、C、D五个等级。
第七条 经营者综合评价等级依据下列资料进行评价:
(一)经营者申报材料;
(二)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
(三)经营者信用记录、质量记录、安全记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情况,以及出口规范情况等;
(四)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综合评价标准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A级:
1.已适用A级管理满1年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连续12个月有出口业绩,且年度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一年内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5.一年内未发生因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6.出口商品质量稳定,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问题;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没有因为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的情况;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A级:
1.已适用B级管理6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连续6个月有出口业绩,且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一年内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5.一年内因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部门规定不超过1次;
6.一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7.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1次(含1次)以下;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9.被认定为省、市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经营者首次评定为A级。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评定为B级:
1.已适用C级管理6个月以上(初次评定不适用此款);
2.至少连续3个月有出口业绩,且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4.一年内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超过1起;
5.一年内因出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部门规定不超过2次;
6.一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不超过1例;一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不超过1起;
7.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2次(含2次)以下;
8.积极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无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发生。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C级:
1.初次评价时达不到B级评价标准的;
2.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的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B级评价标准的;
3.一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一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或者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一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2例;一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起;
6.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1起;
7.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3次(含3次)以下。
(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者评定为D级:
1.有走私行为或走私罪的;
2.一年内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国外通报案例3例(含3例)以上;1年内发生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3起 (含3起)以上;
3.一年内有3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不配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一年内严重违反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事件2起(含2起)以上;
5.未及时、准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录入,并提交商户确认。一年内由于信息录入质量问题被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警告3次以上。
(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级管理评定记录。
第九条 综合评价调整。经营者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区商务局和台州海关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调整时间。
第十条 评价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应用综合评价结果。
(一)台州海关对AA级、A级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简化、优化、倾斜等便利化通关措施:
1.较低查验率、较高机检比例;
2.较低检验、检测、监管比例;
3.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及查验手续;
4.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利化措施改革试点单位。AA级、A级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暂停适用便利化措施。
(二)与各部门既有分类管理措施等级不一致导致适用措施相抵触的,各部门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监管措施和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商务、海关等部门建立综合评价及应用协作机制。
(一)区商务局和台州海关等部门建立经营者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制定、修改综合评价办法及开展综合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区商务局和台州海关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建立信息共享互换和情况通报制度。区商务局、台州海关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互相通报,并以合适的形式发布相关信息。
(四)各部门应依法运用评价成果。
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
诚信文明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及其商户诚信、守法、文明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及其商户,其中“商户”指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
第三条 市场举办者是市场诚信文明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引导市场内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意识。
第四条 市场举办者按照创建诚信市场的标准建立和落实市场管理各项制度,改进和提升市场硬件设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规范市场内经营行为,建立诚信经营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符合以下诚信文明经营标准:
(一)市场开办符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手续齐全。
(二)市场管理制度健全。
(三)市场设有“消费维权服务站”。
(四)市场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对外公示各项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警示、投诉机构地址电话。
(五)市场运营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卫生、消防、水电、废弃物处理等)配备齐全、运行正常,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市场环境洁净有序,建筑外观整洁,场内垃圾箱布局合理。
(六)市场内商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七)市场内80%的商户达到诚信商户的标准。
(八)市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以及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九)市场举办者应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十)遵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市场内商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符合以下诚信文明经营标准:
(一)证照齐全,亮照经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二)商户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三)诚信为本,注重商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信守服务承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依法纳税,无不良记录和举报。
(五)商户和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有约定的,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六)商户保证其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商户按照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商户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真实。
(九)商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能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及时履行。
(十)商户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十一)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十二)搞好环境卫生,门前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堆放杂物,不私设广告,不乱倒垃圾,不晾晒衣物。
(十三)维护门前秩序,不占道经营,不乱停乱放。
(十四)安全措施到位,邻里关系融洽,遵守治安条例,积极整改一切消防隐患。
(十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义务。
第六条 商户可以通过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信用信息。
第七条 市场举办者、商务、税务、海关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户的日常监管所获得信用信息可以在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公众查询。
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部门执法资源,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128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采〔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立足部门职能、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坚持标本兼治原则,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实行知识产权信息留存制度。凡在市场集聚区内经营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应向供货者索取所经销商品的厂家营业执照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台州路桥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商品信息录入时完整填报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建立完整的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数据库,以便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进行信息对比,强化市场采购贸易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第五条 通过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相关的登记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供采购商和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服务中心支持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商品的知识产权检查监管,为企业维权保驾护航。
第七条 引导各类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仓储服务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员,加强出入库专利、版权、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能力,建立完整的商品出入库台账并存档备查,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通过签订《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不制假售假责任书》等方式,提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自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强化行政指导。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及时给予行政指导,避免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以“打防管控引”为依托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加大市场采购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涵盖市场经营户的综合评价体系,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纳入评价标准。经营者存在未索取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情况的,在综合等级评定中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对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如实举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
知名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路桥区市场采购贸易秩序,维护市场的良好信誉,增强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严惩制售假冒知名商品的违法行为,推进品牌市场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知名商标是指已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国内外商标等的商品。
第二条 凡是销售知名品牌商品的,商户应向供货厂商索取有效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第三条 商户对供货厂商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必须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商户在市场内销售与知名商品商标相近似的商品,必须提交有效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第五条 商户销售的商品未列入知名品牌范围内的,不得擅自伪称所销售的商品为知名品牌,如有违反,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商户不得以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知名品牌所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如有违反,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知名品牌的经营商户应了解该商品的质量,主动向生产厂家反映商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促使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知名品牌的声誉。
第八条 经营商户没有索取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在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