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744110827J/2021-148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05-20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台路政复〔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5-20 11:20 访问次数: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3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312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杨某称:申请人在淘宝商家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纯棉内裤一单,纯棉内裤具有吸湿吸汗,保温,耐热,耐碱,卫生,舒适,防臭等特点。纯棉内裤比非纯棉内裤价格贵。购买回来后发现并非纯棉内裤,棉含量并非100%,依照该产品的执行标准 FZ/T 73024-2014 ,第2款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了内裤纺织物的含量适用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29862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6.1条款规定,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者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 或者“全”,列如,100%棉可以标纯棉或全棉,所以说,不是100%全部由棉制作 的内裤不可以标全棉和纯棉,而申请人买的纯棉内裤回来不是百分之百棉,是虚假标题标注。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后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当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决定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对被举报人开展询问、调查,确认被举报相关商品的销售情况,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处理决定于法有据。1、被举报人“纯棉内裤”宣传不属于申请人所认为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申请人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南极人本命年女士内裤纯棉中高腰收腹提臀抗菌透气牛年红色三角裤”(以下简称“纯棉内裤”)产品,其中“纯棉”一词是虚假标题标注,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核查,被举报人通过淘宝天猫商城平台销售“纯棉内裤”产品,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检查被举报人其开设在淘宝天猫商城平台的店铺,并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产品书面报告。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的厂方《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的纺织品标准要求,该款“纯棉内裤”型号为M241,其中大身面料纤维含量为棉95%, 氨纶5%,档里面料纤维含量为棉100%,与申请人购买商品内标标示一致,其余各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7.2条规定:“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总含量≤5% (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依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该产品大身面料纤维含量为棉95%,氨纶5%,符合上述规定,且在产品销售页面及产品内标中对面料纤维含量进行了明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纯棉内裤”宣传不属于举报人所认为的欺诈消费者行为。2、申请人称被举报人销售的“纯棉内裤”中含有的氨纶并不是装饰线也不是特性纤维,无科学依据,系常识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 维含量的标识》7. 2条规定:“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即表示弹性纤维属于特性纤维范畴。经查,氨纶的定义为:氨纶是一种含聚氨基甲酸酯大于85%的具有线形链段结构的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弹性纤维。可确定氨纶属于特性纤维。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且行为于法有据,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杨某于2021年1月14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其在淘宝商家台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的南极人某服饰专营店购买的内裤并非纯棉内裤,棉含量并非100%。经查,该涉案内裤系深圳市美某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且商家提供产品书面报告显示该款“纯棉内裤”型号为M241,其中浅花灰色面料纤维含量为棉95%, 氨纶5%,浅花灰色里料纤维含量为棉100%。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纯棉内裤”宣传不属于举报人所认为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台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深圳市美某源贸易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决定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经查,氨纶确实是一种弹性纤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7.2条规定的特性纤维,可以使用“100%”、“纯”或者“全”表示纤维含量,且商家在产品销售页面及产品内标中对纤维含量进行了明示,被申请人的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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