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744110827J/2021-1482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1-05-21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路桥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1 10:19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路桥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事项和程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有关行政机关发挥行政裁决主体作用,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路桥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路桥区行政裁决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路桥区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


设立依据

行政裁决机关

承办机关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及内容

1.土地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区人民政府、各乡级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每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十二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争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区人民政府、各乡级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3.矿区范围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4.水土流失纠纷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人民政府

区水利局

5.水事纠纷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人民政府

区水利局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十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调解解决或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6.企业名称争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场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7.专利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场监督管理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8.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市场监督管理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医疗机构名称纠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区卫生健康局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2.征占用林地补偿争议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高效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依法由区政府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委托所涉事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一)土地权属争议;

(二)林权争议;

(三)采矿权权属争议;

(四)水土流失纠纷;

(五)水事纠纷;

(六)渔港使用权争议;

(七)企业名称争议;

(八)计量纠纷;

(九)政府采购纠纷;

(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争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与申请人产生特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行政裁决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或者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裁决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行政裁决申请的受理期限自申请人材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十条 行政裁决机关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发现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行政裁决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自行政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到行政裁决机关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可采用现场勘验、委托鉴定、评估等方式。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组织听证审理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行政裁决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裁决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行政裁决案件中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评估、确认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

行政裁决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行政裁决机关中止、恢复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决案件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裁决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案件满60日后,行政裁决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决终止。

第十五条 行政裁决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应主动向行政裁决机关说明理由。

行政裁决机关应及时将行政裁决终止的通知告知当事人。撤回行政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六条 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重新评估及其他证明行为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行政裁决机关指定。

第十七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行政裁决机关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期限。

第十九条 对一般案件,行政裁决机构应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议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

(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裁决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应当通知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决不一致的,行政裁决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裁决方式化解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信访等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且通过调解难以化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

第二十三条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行政裁决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大本单位行政裁决事项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将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督察、法治巡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行政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试行。有关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路桥区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附件

路桥区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路桥区行政裁决法律文书参考文本》包括行政裁决申请书、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裁决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通知书、行政裁决答复书送达通知书、行政裁决中止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裁决终止决定书、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行政裁决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裁决调解书、行政裁决决定书等 16 份法律文书参考文本。

 

 

 

 

 

 

 

 

 

 

 

 

参考文本一 

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附:1、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申请人(签名盖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二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裁补〔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                            

存在争议,于 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查,请对照下述内容对相关材料进行补正(或补充):

1、                                   ;

2、                                   ;

……

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正上述 材料。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三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告知书

 

**裁告〔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 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请你(你们,你单位)到(告知明确的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特此告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四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

**裁决〔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 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

于 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规定。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五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

 

**裁受〔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 20**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经初步审查,该行政裁决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六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责令受理通知书

**裁责受〔20**〕**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你机关未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该行政裁决申请符合《(裁决事项所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和《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九条,责令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该行政裁决申请。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申请人)

 

 

参考文本七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

**裁答〔20**〕**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你们,你单位)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你(你们,你单位)。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你方提供材料应附带材料清单,分类编号并对名称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 1 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八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通知书

**裁参〔20**〕**号

(第三人):

(申请人)对你(你们,你单位)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行政裁决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现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裁决。现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你们,你单位),请你(你们,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对该裁决申请书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附件: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 1 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九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答复书送达通知书

**裁复〔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就你(你们,你单位)的行政裁决申请已提出书面答复。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被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答复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给你(你们,你单位)。在行政裁决决定作出前,你(你们,你单位)可以就该行政裁决答复书提出相关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决答复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1 份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十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中止通知书

**裁中〔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决期间,因(《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决定中止行政裁决。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

(第三人)

 

参考文本十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恢复审理通知书

**裁〔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本机关于 20**年**月**日中止本案审理。现行政裁决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

(第三人)

 

 

参考文本十二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终止决定书

**裁终〔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决期间,因(《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事实认定)。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十三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听证通知书

**裁听〔2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时间)在(地点)举行该案的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      担任主持人,请你(你们,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书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在20**年*月*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请参加人员:1、携带本人身份证明;2、提交相关证据材料;3、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作证;4、如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5、如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十四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决定延期通知书

**裁延〔20**〕**号

 

(申请人):

你(你们,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裁决决定延期至 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请人)

(第三人)

 

 

参考文本十五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调解书

**裁调〔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 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行政裁决争议事实、理由,根据行政裁决申请书归纳整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裁决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裁决答复书归纳整理)。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根据《路桥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参考文本十六 

(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行政裁决决定书

**裁决〔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地址、联系电话或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存在争议,于20**年**月**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裁决争议事实、理由,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归纳整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行政裁决争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行政裁决答复书归纳整理)。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决定如下:

…………

…………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本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机关印章)

                               二○**年**月**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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