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金融工作中心 区委人才办 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关于印发
《路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
路金融中心〔2020〕19号
区金融工作中心 区委人才办 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关于印发
《路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新政10条》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新政10条》已经六届区委第85次常委会和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金融工作中心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人才工作办公室
台州市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台州市路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020年12月23日
路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新政10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凤凰行动”计划,全面精准对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于台州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台金融办〔2020〕66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路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新政10条》。
第1条企业上市挂牌股改时,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涉及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产生的区级综合贡献部分,在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后给予全额补助。
第2条企业列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的当年起三年内(限首次辅导),企业利润(经审计)比上年利润数(亏损按0计)超出的部分,按超出利润的3%给予财政补助,上市后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第3条 企业列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的次月起至成功上市的当月止(限享受1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企业高管计入路桥区的实际缴纳“工资、薪金、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所产生的区级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在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后兑现。享受的高管人数上限为8人,享受政策的高管人员备案确定后,不得增补或替换。
第4条 对拟上市企业配建的职工宿舍,在获得职工宿舍配建补助60元/平方米基础上(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有关工业企业配建职工宿舍的补助政策),再按建筑面积给予补助20元/平方米,在企业列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兑现,省、市关于工业企业职工宿舍配套费政策若有所调整,则补充调整。
第5条 拟上市企业持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补交。
第6条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所需的用地、用电、用水和环保容量指标予以优先保障,优先办理立项和报批,优先供地。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超前谋划预留发展空间。
第7条 鼓励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路桥辖区内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或公司),各相关部门要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服务。
第8条 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的董秘(上市公司任职3年及以上)、财务总监(IPO企业任职或上市公司任职3年及以上)并担任董秘、财务总监岗位的,自引进次年起3年内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万元薪酬补助(年薪低于50万元的按实际年薪补助),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就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补助,上市后不再享受。
第9条 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按照“帮办墙内之事,包办墙外之事”的原则要求,强化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区级领导联系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和“金种子库”企业制度,协调推动企业解难题、促发展。设立上市培训资金,开展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常态化业务培训。
第10条 推进企业上市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效对接、优化服务、容缺办理,及时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相关合规性材料,对具体经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制度。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我区已发布的其他各项上市挂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中第1条、第3条补助事项的时点可追溯至2017年(路金融办〔2017〕11号)。执行台州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台金融办〔2020〕66号),涉及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资金补助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金融工作中心审核、区级相关部门联审,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有关部门在兑现政策前应当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若在约定期限内出现个人限售股托管、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企业应当退还所享受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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